[申请] 请群组长协助异动原判决内容

楼主: smart1988 (苍穹)   2014-09-13 01:14:20
申请事由(非申请的项目请删除)
(9)其他
附件:
● 3114 ! 9/04 smart1988 □ [公告] Insurance板个资案处理暨板主职务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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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K26ugJj (L_LifePlan) [ptt.cc] [公告] Insurance板个资案? │
│ 文章网址: http://www.ptt.cc/bbs/L_LifePlan/M.1409838634.A.4ED.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75 Ptt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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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文系本人于任内处理看板 Insurance 内使用者个资疑似遭泄漏一案,
经使用者提醒,检举人 amateratha 已在原检举文告知 #1IOFp0CD (Insurance) 一文
目前已起诉进入审理阶段。
经本人查阅信箱内的备份文件后,确认为本人判决时忽略该段。
该案受惩板主系 Leepofeng 及 wangseja 两位,一位职务真除一位警告一支。
因本案已进入审理阶段,板主群当初提出应待审理出结果后再行处理文章,
既然原检举人 amateratha 已自承该文确已进入审理阶段,则板主提出之说法可被接受。
请问群组长可否协助将该判决内容异动为“视日后审理状况处理 #1IOFp0CD”,
并协助将原板主 Leepofeng 复职以及除去板主 wangseja 之警告呢?
谢谢群组长~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13 21:35:00
你有没有搞错?wangseja从你宣判至今日,根本只字未改
作者: yching98   2014-09-14 06:51:00
既然真除为何板主名单没看到?
作者: eggyuttk (绝对㊣公-道-伯㊣公道)   2014-09-14 09:31:00
s以为真除是革职的意思啦
作者: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14-09-14 10:27:00
小组长需明鉴,此案实务判决显见法官认为a板友全面无理由驳回上诉,另本人法律智识观察文章,亦无生M板友骂人事实,且若真有其事,应一并交由现实的司法判决处置第一句此案更正为"前案" 另新案子在诉讼中,可待判决后再决定PTT要如何引用法院判决处理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4 12:00:00
[ㄠ告] Leepofeng真除板主 因未积极处理申诉案中疑虑警告一次 wangseja撤销警告 请wangseja协助并amateratha提出此相关文章锁文申请 日后可视情况再申请或解除锁文组务根据个资法与站规判决不得明示他人真实身份 不抵触法院审理中之案件有关证据之效力 以有进行中危害到他人权利维护之法条为优先以上仅为个人意见 基于著作权 不得引用及据此提告 谢谢!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4 12:18:00
楼上别害版主了,谁要去删文锁文都自己来好吗?锁文一样有隐匿刑事证据的行为,滥用权力命板主去做到时庭上任何人提出对该打印文章有疑,要查原文。板主就要收传票。去了无法马上证明文章内容,就是下次再来开庭。顺便收侦查庭传票去说明你隐匿刑事案件证据的理由。这些都不是板主该承受的。谁想删或锁刑事案件证据,请自己动手并公告而amateratha的真实身分,他名片档的连结早就大剌剌自行公开不管是个资法或是站规,对个人自行公开的个资都没有限制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4 12:39:00
那是amateratha自己要求的 无关板主权力滥用
楼主: smart1988 (苍穹)   2014-09-14 12:39:00
真除是我当时公告时误用 不过来不及改了 抱歉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4 12:42:00
amateratha有权要求停止他人运用或蒐集已公开之个资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4 12:44:00
合法公开的个资他是无权要求删除的,不然报纸上报导的被告都去要求新闻撤销报导,你觉得报社依法该删除?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4 12:46:00
参考这篇 #1JwE6SnT (LawsuitSug)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4 12:48:00
那篇可没说合法公开的个资,板主需应当事人要求而删除板主删那篇文没事,是因为那并并不是刑事案件证据
作者: rocfrank (roc_frank™)   2014-09-14 12:51:00
锁文并不是删文 而删文也非隐匿或变造刑事证据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4 12:51:00
那篇文更证明了没做犯罪的事都会被告到要出庭。你们怎么敢要求板主去做明显有犯罪嫌疑的行为?不管锁文或删文,你让当事人律师法官检察官都看不到,只有你板主自己看得到。你觉得说没有隐匿检察官会不会相信?就算检察官或是起诉后法官相信你的说词,你要出几次庭知道吗
作者: AskWhat (问沙小......朋友)   2014-09-15 21:26:00
假设情况1:有人在PTT散布李宗瑞所私藏的影片,影片内容包含女星、模特等女性受害者露点性爱影片,PTT要以李宗瑞的案子在审理中,不能湮灭证据为由,继续让文章留着,供大家下载观赏,让女性受害者继续受害?假设情况2:有人宣称PTT所有文章都在审理中,所有PTT站务、版务人员不能删文、移动文章,否则以湮灭证据论罪。只是嘴巴说说,毫无根据,说文章在法院审理中,PTT就不能管版了?那岂不很搞笑?!个资法也过了3年多了,PTT站的隐私权保护,也应该与时俱进,由站方讨论一个可行的作法,让所有版务人员有所依循,不会误触法网。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5 22:04:00
有些人实在让我觉得好笑,对着刑法条文上明定的罪行,硬要凹不犯罪,还举很荒谬的例子。你散布的李案影片,是审理中的李案的证据?亏你想的出来....。已经告诉你是刑案证据了,你可以要求提供证明,但如自己坚持不求证就要灭证,犯罪也怪不得人.更好笑的是拿有罪的硬要凹无罪。却对于明明没有违反个资法的硬要栽赃违反个资法来要求删文。不知道有没有律师也来背书一下,利用法院公开判决书来澄清他人用自己有罪判决书片段检举
作者: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14-09-15 22:19:00
罪刑法定主义,AskWhat之建议恕本人不采纳写错 是rockfrank之建议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5 22:20:00
违反那条个资法了?个资法对于“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是怎
作者: wangseja (阁楼上的王子)   2014-09-15 22:21:00
建议小组长一切以实际司法判决定谳后再参酌处理ptt案
作者: MrE (愿深爱过的人平安)   2014-09-15 22:22:00
么规定的有搞懂吗?讲个资法真的只是闹笑话而已。就算讲个人隐私和站规好了,站规明明白白订著违规的是未经同公开“非经本人公开之个人资料”。而amateratha帐号的姓名有没有经他本人在PTT公开呢?请查阅amateratha的名片档,看到了吗?skype,Email,移动电话,blog都有,blog一点进去,看到了吗自我介绍...服务全省的朱OO(这里是真实姓名,不是真的OO喔)然后在这个blog里,也主动公开了被判公然侮辱有罪的事实请问本人自己用名片档大剌剌公开的个人资料,站规是如何规定个资法中对于“当事人自行公开”的个资又是如何规范的,懂吗?该帐号的姓名已经由当事人自行利用名片档公开了,就别再自己捏造“公开判决书只为达到泄漏当事人的姓名及网络ID的目的”去问“是否合乎特定目的了”。问题扭曲了怎么得到正确答案?公开判决书全文的理由很简单,因为有人拿判决书片段检举,而被检举人为回应检举,才必须提出“已合法公开”之法院判决书
作者: amateratha (保險的小朱)   2014-09-22 16:58:00
你们两个就继续在那边狼狈为奸吧,当大家都傻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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