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大陆房产 列遗产计税
2024-12-04 23:59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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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示意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部分国人在中国大陆置产,可能导致遗产涉及两岸财产,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提醒,若被继
承人在过世时持有大陆地区房屋,继承人必须将这些房产,并同其他国内遗产一起报缴遗
产税,应避免因疏忽导致漏报。
台北国税局指出,经常居住在国内的中华民国国民去世后,若其在大陆地区拥有房屋或不
动产,这些财产必须纳入台湾境内的遗产总额进行申报,并依法缴纳遗产税。
遗产税计算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该财产的时价为基准,因此继承人在估算财产价值时必须
谨慎。
国税局解释,继承人申报大陆地区房产时,应依市场价值估价,因此可委托当地的公定会
计师或公证人进行调查估定,或提供原始买卖合约书及其他客观资料来证明该房产价值,
有助确保估价的公正性与准确性。
举例来说,若小明继承父亲在大陆的房屋,经过当地公定会计师或公证人的调查估定,该
房屋的价值折合新台币400万元,这部分的价值应纳入父亲遗产总额中,据规定,小明应
在父亲过世后六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稽征机关申报并缴纳遗产税。
国税局提醒,若继承人未按规定申报大陆地区的动产及不动产,应在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
财政部指定调查人员查核前主动补报,则可依法免除罚款,仅需补缴遗漏的税款并加计相
应利息,避免因疏忽而遭到额外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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