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房租支出特别扣除额 赋税署订出5特殊情形
2024-12-03 17:35 联合报/ 记者赖昭颖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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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示意图。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租屋族明年5月报税可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但也订出在国内有房屋者不能申请
的排除条款,财政部赋税署今天表示,考量实务上部分特殊情形,因此订出5种特殊情形
房屋可视为非其自有房屋,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报房租支出特别扣除额。
赋税署指出,今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
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每一申报户每年所支付之租金(减除接受政府补助部分)
于18万元内,可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但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
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官员说,考量实务上部分特殊情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有房屋,但仍
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因此核释下列5种特殊情形之房屋,可视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
租屋居住仍得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以落实照顾民众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
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之房屋。
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
之房屋。
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计非全部。
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
仅有前3点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五、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
之认定标准”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官员说,纳税义务人之房屋符合上开视为“非自有房屋”认定原则者,于申报今年度综合
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可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国税局核认。
官员也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订有排富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
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规定之
扣除金额(113年度为750万元)者,不适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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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赋税署今天表示,考量实务上部分特殊情形,因此订出5种特殊情形房屋可视为非
其自有房屋,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报房租支出特别扣除额。图/赋税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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