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税协定国减免 记得申请
2024-12-03 00:39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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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示意图。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台湾共签署生效35个全面性所得税协定,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公司取自租税协定国的
来源所得,可依租税协定,向对方国家申请减免所得税,如因未申请适用协定而多缴国外
税额,在申报我国所得税时,就不得申报扣抵。
高雄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取自与我国签订租税协定国的来源所得,可依所得税协定向对
方国家申请减免所得税,而根据所得税法规定,公司总机构在中华民国境内者,应针对其
中华民国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征营所税。
国税局表示,境外所得已依对方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在台湾申报营所税时,可在
限额内扣抵。
因此,营利事业如取得源自租税协定国来源所得,依所得税协定规定属对方国家免税或订
有上限税率的所得,应优先向对方国家申请适用所得税协定减免税额,如公司未申请适用
所得税协定,导致溢缴国外税额,依规定,这笔多缴的税额,不可申报扣抵我国应纳营所
税。
国税局举例,我国甲公司111年度营所税列报取自越南A公司的服务收入新台币500万元,
并将其在越南缴纳的所得税额新台币100万元列报境外所得税额扣抵。
我国与越南已签署租税协定,该服务收入在越南免课税。
但甲公司未向越南税务机关申请适用租税协定,导致在越南多缴税,甲公司不可申报扣抵
在台应纳营所税,其列报的扣抵税额100万元,遭国税局剔除并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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