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25年前“借名买地”爽赚逾4千万 国税局抓包下场曝光
2024-09-11 12:02 经济日报/ 记者胡顺惠 /台北即时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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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农地只开放自耕农购买,因此经常出现借名情形。记者黄羿馨/摄影
过去因为法规限制特定类别不动产的持有资格,像是农地只开放自耕农购买,导致“借人
头”(借名)状况非常普遍,不过随着时间过去,这类财产在移转时经常遇到争议,国税局
就在2014年发现民众借名买土地,经过25年从1,400万元涨到5,500万元,卖给第三人却没
有申报所得,最终惨被判定要补税1,500万元。
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营运长林志翔表示,早期因财务规划、预防未来债务风
险等理由,或只为便宜行事而将合资购买的土地登记一人名下,使登记名义人非实际使用
或收益之所有权人,即是所谓“借名登记”常见的情形,不只土地,就连股票、汽车等财
产也经常是借名标的。
林志翔进一步解释,所谓“借名登记”,即是将自己的财产“借”别人的“名”字来办理
登记,出借名字的人就是产权上的所有人称为“出名人”,向他人借名字的人就是出资取
得财产的实质称为“借名人”,造成登记名义人非实际使用或收益的所有权人。
林志翔举出实际案例,借名人甲1989年碍于农业发展条例限制,以新台币1,400万元向出
卖人乙购入系争土地,且后续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甲等到2013年发现土地价值跳跃式
成长,委托乙用5,500万元将土地转卖给丙方,最终土地在2014年成功移转。
移转后却被抓包,国税局认定甲2014年度漏报其他所得约4,100万元,即2014年售价减除
1989年买入成本,应补税约1,500万元;但甲对判定不满,提起诉愿,主张所得税法“个
人及营利事业出售土地,其交易之所得免纳所得税”。
不过该案最终经法院判决,法官认为所得税法适用范围,应限于土地所有权人将其所有土
地出售他人,其交易所得,始得免纳所得税,若未取得土地所有权,所执仅是土地登记请
求权,其出售所获增益,自非属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尚无从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6
款规定免纳所得税。该案经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宪法法庭一路被驳回。
林志翔表示,借名登记经常出现借名人请求返还时,无法举证利己事实,像是过去仅做过
口头约定,以至于日后请求返还时发生争议,亦可能产生财产及权利归属不一致,而造成
持有、处分甚至是继承时的税务风险。
林志翔提醒,千万不要以投机心态利用借名登记来规避应承担的义务或责任,以免面临更
多的税务、法律风险,安永家族办公室专家团队可以帮忙进行传承规划,降低风险以达财
富永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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