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长照扣除额 应附证明
2023-09-26 00:00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台湾迈入高龄化社会,因应失能、失智人口增加所衍生的长期照顾需求与日俱增。为减轻
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租税负担,所得税法第17条增订长照扣除额,依据适用对象,须检
附不同证明文件,只要不属于排富对象,即享有税负减免。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指出,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如为符合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
公告须长期照顾的身心失能者,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每人每年可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
额(111年度扣除额新台币12万元)。
除此之外,如身心失能者领有身心障碍证明或为精神卫生法第3条第4款规定之病人,还可
依同条规定再扣除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111年度为20万7千元)。
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适用对象及应检附证明文件如下:
聘雇外籍家庭看护工者,应检附课税年度有效之聘雇许可函影本。长期失能等级第2级至
第8级,且使用长照给付及支付基准服务者,则须检附课税年度使用指定服务之缴费收据
影本。
至于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全年达90天以上者,则需有课税年度入住适格机构的累计缴费收
据影本。
在家自行照顾者,则须检附课税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影本或课税年度有效之
身心障碍证明影本,该证明须符合劳动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碍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或
鉴定向度之一。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7464571?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