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货物税车辆 改变用途要缴税
2023-09-26 00:00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免征货物税车辆因改变用途而不符免税规定者,除货物税条例第
12条第5项所定车辆外 ,应于转让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缴纳货
物税。
补缴货物税的计算方式,依货物税稽征规则第44条之1规定,为该车辆出厂或进口的货物
税完税价格,依所得税法第51条规定之平均法计算未折减余额,按规定税率计算。
北税局提醒,免征货物税车辆如因改变用途而不符免税规定,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于转让
或移作他用次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货物税者,如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
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缴所漏税款者,得加息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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