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报佣金支出 须附证明
2023-09-11 23:55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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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透过他人销售货物或劳务而支付佣金,应检具相关证明
文件佐证居间仲介服务事实,才能于办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列报佣金支出。
北税局说,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佣金支出应依营利事业所提示之契约
,或其他具居间仲介事实之相关证明文件,核实认定。
营利事业从事外销业务,支付国外代理商或代销商之佣金,应提示双方签订之合约;已办
理结汇者,应提示结汇银行书明汇款人及国外受款人姓名(名称)、地址、结汇金额、日
期等之结汇证明;未办结汇者,应提示银行汇付或转付之证明文件;以票汇方式汇付者,
应提示收款人确已实际收到该票汇款项或存入其帐户之证明凭予认定;非属代理商或代销
商,无法提示合约者,应于往来函电或信用状载明给付佣金之约定事项。
北税局举例说明,国内甲公司2021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列报给付境外A公司佣
金支出新台币2,000万元,其主张因有拓展国外业务的需求,故与境外A公司签订委托销售
契约,按出口货物价款的约定比例支付销售佣金,甲公司虽提示合约、汇款单、商业发票
及佣金计算表供核,但合约的仲介服务内容记载不清,甲公司亦未能提示境外A公司仲介
事实相关证明文件,纵使甲公司形式上签订合约,也难认定甲公司须透过境外A公司居间
仲介方能完成交易,故予以剔除补税。
北税局呼吁,营利事业列报佣金支出,应注意查核准则第92条规定,除提示佣金支出之原
始凭证及付款证明外,并应提示契约或居间仲介事实之证明文件,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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