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仲介收入 要课营业税
2023-09-11 23:53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营业人为获取佣金收入,介绍国内买主向国外厂商进口原料等,
于交易完成后,所取得之外汇佣金收入,并非与外销有关之劳务,不得适用零税率。
北税局说,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及同法施行细则第11
条第2款规定,与外销有关之劳务,经取得政府指定外汇银行掣发之外汇证明文件或原始
外汇收入款凭证影本,得以适用营业税零税率规定。只是如果该劳务为介绍国内买主向国
外厂商进口原料,非属与外销有关的劳务,纵取得符合前揭规定之外汇收入证明文件,因
非属零税率之适用范围,仍应开立应税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北税局举例说明,甲公司介绍乙公司向外国A公司进口原料,甲公司虽取得外国A公司支付
之外汇佣金收入,但因该劳务非属与外销有关,所以不得适用营业税零税率规定,应开立
应税统一发票按5%课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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