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取得股利收入 营业税报缴应注意这一点
2023-09-07 13:50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即时报导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于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应注意营业税之
报缴规定,将该等股利收入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之免税销售额,计算调整应纳或溢
付税额,办理申报缴纳或退税。
北税局说,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于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为简化报缴手续,得暂免列
入当期营业税之免税销售额申报,待年度结束,将全年度之股利收入,汇总并入当年度最
后一期营业税之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并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
法”之规定,按当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计算调整税额,并同缴纳或申报退税。
北税局举例,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甲公司,于辧理2022年11-12月(期)营业税申报时,
未将同年7月间取得股利收入7,700万元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营业税之免税销售额,以致未
按正确之免税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当期进项税额,以并同申报缴纳营业税,
致有虚报进项税额之情事,案经北税局查获后补征营业税额190万元并处罚锾95万元。
北税局提醒,兼营投资业务之营业人,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
口货物之实际用途者,依兼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第8条之1规定,得采用直接扣抵法
,按货物或劳务之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额可扣抵销项税额之金额。至非采用直接扣抵法之
兼营投资营业人,请留意取得股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之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
缴营业税,如因疏忽或不谙法令致未依规定计算调整税额者,于未经检举或稽征机关进行
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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