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税2.0来了 适用范围及影响一次看
2023-09-09 15:09 联合新闻网/会计研究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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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陈志恺】
政院院会日前通过房屋税差别税率 2.0案(又称囤房税 2.0),将于送交立法院审议后,
预计明(2024)年 7 月 1 日实施,后(2025)年5月课税时适用。本次修正重点,主要
是依持有户数提高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税征收率,同时降低租赁住宅与单一自住房屋税征收
率,藉以落实囤房税制精神,兼具引导房屋有效利用之空屋税本质。
现行房屋税税率 实际征收率由地方政府订定
现行房屋税税率之适用,系依房屋用 途采用差别比例税率。房屋税属于地方税,其税收
亦归属课征之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故除自住房屋(包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
用 ) 外,房屋税条例系规定税率区间的上下限,实际征收率由房屋所在之直辖市或县(
市)政府,视当地实际情形订定。
自住房屋
自住房屋之适用税率为 1.2%,须符合房屋无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实际居住使
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 女全国合计3户以内之条件。而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指
依住宅法及内政部发布之公益出租人资格认定作业要点,将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补贴申请
资格,经房屋所在之主管机关认定之公益出租人,于有效期间内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本项房屋依据所在之直辖市或县(市)政府颁订之房屋现值评定作业要点,另得依房屋课
税现值之折减比率,减征其房屋税。例如,台北市对于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全国仅
有 1 户之单一自住房屋,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其房屋课税现值得折减 50%(最高折
减额度以新台币 250 万元为限),折减后之实质税率为 0.6%。
由于房屋税课征属于中央立法之事项,而直辖市或县(市)政府透过折减房屋课税现值比
率之方式减征税负,尚非房屋税条例所授权,亦非地方税法通则订定之事项,如非属基于
特定政策目的之特别法所定授权地方政府得予适当减免之情形,可能会有牴触租税法律主
义之疑虑。
非自住住家用房屋
前项房屋以外之其他住家用房屋,适用之税率区间为 1.5%至 3.6%,房屋所在之直辖市
或县(市)政府得依房屋所有人持有户数订定差别税率。截至目前有依持有户数订定差别
税率,以实施所称之囤房税者,为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新竹县、
新竹市、宜兰县、屏东县及连江县;而考量建商兴建房屋销售之事业经营属性,另会针对
建商持有待售房屋在房屋税开始课征日起一定年限内之情形,予以适用单一税率,排除于
依持有户数课征囤房税之范围。兹将目前实施囤房税地区之房屋税征收率订定情形。
【完整内容请见《会计研究月刊》2023.9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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