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投资股利收入 须申报
2023-09-11 01:13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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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投资股利收入须申报。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在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应注意营业税报
缴规定,在申报当年最后一期营业税(通常为隔年1月15日前)时,应将股利收入并入免
税销售额,才能正确计算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应纳或溢付税额并办理缴退税。
台北国税局表示,为简化报缴手续,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在年度中所收取的股利收入,
可暂免列入当期营业税免税销售额申报,等到年度结束,再将全年度股利收入并入当年度
最后一期营业税免税销售额申报,计算应纳或溢付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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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兼营投资注意股利申报
国税局举例,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甲公司,在办理2022年11至12月期营业税申报时,未
将同年7月间取得股利收入7,700万元并入申报免税销售额,导致未按正确免税销售额比例
计算不得扣抵比例,调整当期进项税额,导致有虚报进项税额,经国税局查获后,补征营
业税190万元,并处罚锾95万元。
官员表示,由于不用每期申报,许多兼营投资营业人到了每年最后一期申报时,全年股利
收入常不小心成为漏网之鱼,营业人要特别留意,以免挨罚。国税局提醒,兼营投资业务
的营业人,若帐簿记载完备,能明确区分所购买货物、劳务或进口货物实际用途者,依兼
营营业人营业税额计算办法规定,可采用直接扣抵法,按货物或劳务实际用途计算进项税
额可扣抵销项税额金额。
至于非采直接扣抵法的兼营投资营业人,要留意取得股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最后一期的
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报缴营业税,如因疏忽或不谙法令致未依规定计算调整税额者,
在未经检举或稽征机关进行调查前,自动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可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
条之1规定,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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