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屋重建 不得列损失
2023-09-11 23:53 经济日报/ 记者杨文琪 /台北报导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为扩大营业,于适当地点购买土地及地上旧屋,拆除旧
屋后,再依需求重建新屋或规划土地用途,则该购买旧屋所支付的价款及拆除费用,不得
列为当年度损失。
中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取得之代价,及因取得
并为适于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需费用。同法第57条规定,固定资产因特定事故未达
耐用年数而提早毁灭或废弃者,得提出确实证明文据,以其未折减余额列为当年度损失。
所以,营利事业购入土地及地上旧屋后,如未经使用即予拆除旧屋,因自始未供营业使用
,该旧屋的购买价款及拆除费用尚不能列报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如果营利事业拆除重建新屋,应将相关成本费用计入新建房屋之成本,若未兴建新屋,则
应一并计入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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