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货前收取订金 要开发票
2023-08-21 01:08 经济日报/ 记者陈姿颖 /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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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示意图。联合报资料照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营业人销售货物,如果在出货前已先收取订金,应先开立统一发
票给买家。
国税局说明,营业人销售货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2条规定,应依营业
人开立销售凭证时限表规定的时限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在发货前已收取的货款,应先行
开立统一发票交给消费者;如营业人在发货前还没有向消费者收取货款,则以发货时为开
立统一发票的时限。
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先生在2023年5月向乙家具行订购含税总额新台币5万元的床具一组,
甲先生先支付订金1万元,双方约定在2023年6月底出货并付清余款。
乙家具行在2023年5月向甲君收取订金1万元时,应先就订金开立含税总额为1万元的统一
发票给甲先生,并在2023年6月底送货时,再就余款开立含税总额为4万元的统一发票交给
甲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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