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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 11:39:01仲介卖车佣金 列入所得
2022-12-06 01:39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台北国税局表示,个人非经常性仲介车辆买卖,而向买卖双方收取的酬劳,属于《所得税
法》规定的执行业务所得,应以收入减除相关成本以及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当作所得额,申
报取得年度的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举例,甲先生在2020年间协助车友搜寻所需厂牌的汽车,并向二手车商议价成交后
,向买卖双方收取仲介佣金,仲介费由甲先生收取买方支付购车款中扣取后,再支付卖方
,甲先生在该年度仲介自小客汽车五辆,从中取得仲介佣金80万元,经国税局查获,甲先
生未将佣金并入2020年度综所税执行业务所得申报。
因甲先生无法提供相关成本费用的证明文件,因此要依财政部颁定的“执行业务者费用标
准”计算必要费用,核认甲先生2020年度短漏报执行业务所得64万元〔佣金总额80万元×
(1-执行业务者费用标准20%)],并入甲先生2020年度综合所得税,除了补征所漏税额
外,并依所漏税额处两倍以下罚锾。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816697?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