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企业未实现损失 不得认列

楼主: haiduc (小火柴)   2022-11-25 10:16:12
企业未实现损失 不得认列
2022-11-25 00:12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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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提醒,财务上暂估费用不能列报,交际费、捐赠、折旧、差旅费超限则须补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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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在列报损失费用常见两大错误,包含超出限额、以及列报未实
现损失,依现行税法规定,除了属于存货跌价损失、劳工退休准备金,或备抵呆帐外,营
利事业在财务上暂估费用或损失,属未实现性质,不予认定费用及损失,营利事业在报税
时要注意,以免遭调整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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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官员说明,财务会计与税务课税所得概念不完全相同,因此营利事业在报税时必须
作帐外调整,因为部分费用或损失在税法上设有上限,所以超过上限部分无法认列,例如
:交际费、捐赠、折旧、差旅费等。
国税局举例,甲公司2019年营所税申报中列报乘人小客车折旧费用,以购入成本500万元
按五年计算,但税法规定依耐用年数计列折旧时,以250万元为限,甲公司所列报金额已
经超限,就会被剔除并补税。
另外,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63条规定,未实现的费用及损失不得认列,但属短
期投资的有价证券跌价损失、存货跌价损失、职工退休金准备、职工退休基金、劳工退休
准备金、备抵呆帐及其他法令另有规定,或经财政部专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国税局举例,A公司在2019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申报时,在出口费用中,列报预估的维修
设备费用215万元,因预估费用属于未实现性质,不予认定,因此A公司列报的未实现预估
费用全数调减,并补税43万元。
而另一常见的错误,是列报未实现的投资损失,国税局说明,乙公司在营所税申报时,列
报投资损失50万元,并说明该损失是投资海外基金造成的损失,乙公司原本申购A基金200
万元,在同年10月出售A基金转购B基金,而B基金净值为180万元,但乙公司又在同年12月
出售B基金并转购C基金,而C基金净值为150万元,因此列报投资损失共50万元(20万元+
30万元)。
不过经国税局查证,乙公司截至12月底并未将基金赎回,而当年度也只是转换投资标的,
因此当年度列报的投资损失并未实现,50万元不得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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