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利息收入 应申报
2022-11-24 00:16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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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提醒,债权人利息收入须并入所得总额缴综所税,若漏报将连补带罚。图/联合报
系资料照片
个人依借贷契约给付的利息,属于债权人的利息所得,台北国税局提醒,因为债务人为个
人,所以无须办理扣缴凭单申报,不过债权人仍要将利息所得,自行并入实际取得年度的
综合所得总额,课征综合所得税;不能因个人间债务利息所得,在稽征机关提供的系统查
无资料,而未依法诚实申报。
国税局官员说明,除了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及存款利息外,个人贷出款项所取得的利
息,也属于《所得税法》第14条所规定的利息所得;但个人间借贷所生的利息,因为不是
来自金融机构的存款利息,因此无法依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列为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
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先生因资金调度需要,在2014年8月和乙先生签订借贷契约,并提供
土地抵押向乙先生借款2,500万元,借款期间为五年且约定年利率20%,2019年8月抵押借
款到期时,甲先生依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共5,000万元(本金2,500万元+利息2,500万元
),不过国税局却查获,乙先生未依规定申报,当年度因个人间借贷取得的利息所得
2,500万元,国税局除了核定补征税额966万元外,并依所得税法第110条规定,处两倍以
下罚锾。
国税局表示,个人间资金借贷所给付的利息,依税法规定不需办扣缴申报,民众往往认为
没有扣缴凭单可勾稽,就不会被查获,而未将利息所得并入申报综所税。
台北国税局提醒,税捐机关可透过其他管道查获,如经人检举、查公司帐户,或经检调通
报,发现债权人有漏报或短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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