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旧换新” 折抵款须开发票
2022-11-22 00:18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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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指出,依法规定,将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公司
以物易物的行为属于交换,但从税法角度看属于销售的一种。本报系数据库
台北国税局表示,公司行号如果将营业载货的卡车,以旧车折抵的方式购入新车时,“以
物易物”的价款属于换入新车的代价,营利事业应以旧车折抵款开立统一发票给购入者,
并取得购入新车全额的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台北国税局官员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简称营业税法),将货物
的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公司以物易物的行为属于交换,但从
税法角度看属于销售的一种。
因此,营业人购买新车,同时车商又估价回收旧车,并以旧车折抵新车部分价款,这类“
以旧换新”的模式,属于以物换物的交换行为,依《统一发票使用办法》规定,营业人以
货物或劳务与他人交换货物或劳务,应在换出时,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
另外,官员表示,依照营业税法32条规定,营业人对于货物或劳务的定价,应内含营业税
,因此营利事业开立发票时,要特别留意销售额以及营业税额的计算。
国税局官员举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入新车时,以旧车抵价新台币5万元,折抵后实付45
万元,因此甲公司等同以5万元出售旧车,应依换出旧车抵价5万元开立统一发票给乙公司
,上载销售额4万7,619元(5万元÷(1+5%))以及营业税额2,381元(5万元-4万7,619
元),并向乙公司取得新车统一发票全部价款50万元,上载销售额47万6,190元及营业税
额2万3,810元后,再依营业税法规定,申报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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