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CFC新税制明年上路 适用情境豁免机制一次看
2022-11-20 10:23 中央社/ 台北20日电
被称为海外反避税杀手锏,受控外国企业(CFC)新税制预计2023年上路,台商透过纸上
公司的避税手法将不可行,势必要重新配置海外资产,透过整理适用情境以及2大豁免机
制,建议台商检视全球营运布局与投资架构。
假设在台湾的王小姐与B企业,各持有境外公司A的50%股权,境外A公司当年度税后盈余新
台币2亿元,王小姐、B企业各自获配1亿元股利收入,依规定,这些所得必须课税。
然而,为了租税规划,王小姐与B企业在低税负国家或地区、即租税天堂,成立一间受控
外国企业(CFC),透过操控这间CFC的股利政策,把境外A公司盈余保留在CFC不分配,这
样一来,王小姐与B企业就不必缴税。
为防杜上述规避台湾纳税义务的行为,CFC制度2023年上路,也就是说,未来不管CFC是否
决议分配盈余,王小姐都要计算CFC营利所得,并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B企业则要认列
CFC投资收益,并计入营利事业所得额。
●CFC不是加税措施 财部设2大豁免门槛
破除新制迷思,财政部强调,CFC制度不是加税措施、也不会溯及既往,并设有两大豁免
门槛。第一,CFC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实质营运活动;第二,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在700万元
以下。只要有一个条件符合则可排除适用。
租税合理公平,也要避免重复课税,财政部指出,往后CFC实际分配盈余时,不会再计入
股东所得额课税;若在所得来源地已经缴了所得税,可申请扣抵或是退税;处分CFC股权
时,已计算过的CFC所得部分可当作成本减除。
针对个人CFC制度的适用对象,财政部台北国税局官员表示,首先得是“中华民国境内居
住之个人”,也就是在台湾有报缴所得税义务的人。
台北国税局官员指出,居住者个人,或个人、配偶及二亲等以内亲属,在2023年以后每年
度12月31日,合计直接持有在“租税天堂”的CFC股份或资本额达10%以上、且该CFC不符
合“豁免门槛”规定,在这一情境下,适用CFC制度。
个人要将该CFC当年度盈余,按其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资本额的比率,及持有期间计算海外
营利所得,并与全户的海外所得合计,若在100万元以上,应计入当年度个人基本所得额
。
如果基本所得额超过670万元免税额度,则进一步计算基本税额(基本所得额 - 670万元
,再乘以税率20%),若基本税额高于综所税一般所得税额,则须课征差额税负。
简单而言,全户海外所得超过100万元、基本所得额逾670万元,基本税额高过一般所得税
额,才会碰上课税问题。
●取巧成立多家CFC分散盈余 恐无法适用豁免
另外,为避免借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余,取巧适用“豁免门槛”,CFC制度另有规范,属
于个人与应合并申报综所税的配偶,及受扶养亲属控制的“全部”CFC,当年度盈余或亏
损合计为正数且超过700万元者,持有的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即使在700万元以下,仍不可
豁免。
举例说明,王小姐直接持有3家CFC(于所在国家或地区均无实质营运活动),持股比率均
大于50%,2023年度甲、乙、丙3家CFC当年度盈余分别为亏损200万元、盈余500万元及盈
余600万元。
虽然个别CFC当年度盈余均在700万元以下,但属王小姐控制的全部CFC当年度盈余或亏损
合计为正数900万元,已超过700万元;因此,王小姐仍应依规定计算乙、丙CFC的营利所
得, 计入当年度个人的基本所得额。
台北国税局官员提醒,CFC制度上路后,以往个人藉CFC保留盈余不分配的避税计画已不可
行,建议个人台商重新检视全球营运布局、交易安排与投资架构,关闭不具实质营运、仅
为避税目的所设的CFC,并保留足够因应时间,以免在全球反避税浪潮下,成为各国税捐
稽征机关的查核标靶。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778695?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