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农地列管期赠子女 要征税
2022-11-18 00:03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中区国税局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将农地赠与《民法》第1138条所定的配偶
、直系血亲卑亲属(子女、孙子女等)、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可免课征赠与税,但
农地须继续作农业使用,且受赠人自受赠日起五年内的列管期间,不能移转给他人,才能
享受此项免税优惠。因此,将继承免税的农业用地,在列管期间再赠与子女,仍会被补征
遗产税。
国税局官员表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从遗产总额中扣除的农业用地,继承人在
继承日起五年内,若移转给其他同为继承人,并继续经营农业生产,可免追缴遗产税,不
过应自继承日重新列管五年。
国税局官员表示,近期有民众王先生询问,先前继承一笔免税的农业用地,近日想将这笔
农业用地赠与给子女,但不清楚是否会被补征遗产税,中区国税局表示,如果王先生在继
承免税农业用地五年内,将该笔土地移转给其他同为继承人,且有农业生产事实,就可以
免追缴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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