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废止 要做三件事
2022-11-16 23:50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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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区国税局提醒,公司因故自行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有三项应处理事项要特别注意。图/
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南区国税局提醒,公司因故自行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有三项应处理事项,分别为一、办理
税籍注销;二、若以货物来抵偿债务,视为销售须开立发票,缴交营业税;三、应在解散
、废止或转让之日起45日内办理决算申报,并计算清算所得,在期限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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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官员表示,公司解散、废止、转让或与其他营业人合并时,营业人应在主管机关核
准解散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稽征机关税捐处,申请注销营业登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将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属于
销售货物;当公司留存的货物已不再销售,或是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
也会被当作销售货物。
国税局官员解释,因为当作抵债或留存的货物,在当初买入的时候,所支付的营业税进项
税额,已依法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因此,将货物移转与他人时,性质与销售是相同的,所
以要按照时价开立统一发票,其中时价是指当地同时期销售货物的市场价格。
南区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在2022年3月1日经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不过国税局调查发现
,甲公司帐上小货车、自用小客车等资产,已移转至股东名下,不过甲公司却未开立发票
及报缴营业税,因此核定甲公司有漏开统一发票,漏报销售额的情形,除了要求甲公司补
税外,并依法处罚。
国税局官员提醒,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的营业人如不再营业,却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应向
国税局申请购买统一发票,依规定开立发票并报缴营业税,营业人若未开立统一发票,在
未经检举前,自动补报及补缴所漏税额,可加计利息免予处罚。
另外,南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在年度中解散,应在解散日起45日内办理决算申报,至
于清算期间的清算所得,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依照申报当年度所适用的营所税税
率,自行计算缴纳。而“清算期间”的期限,如果是公司组织,则依《公司法》规定;如
不属于公司组织,则自解散日起三个月为清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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