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医设备折旧 七年摊提
2022-11-25 00:09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台北国税局表示,开业医师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时,列报医疗院所医疗用机器及设备的折旧
费用,应以不短于七年的耐用年数,逐年平均提列;如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可预
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续提折旧。
国税局说明,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医疗用的机器及设备耐用年数为七年,与生财
器具耐用年数为五年的规定不同;依执行业务所得查核办法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采
用平均法,并按不短于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规定的耐用年数,逐年依率提列。
而耐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者,可以自行预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后,按平均法计
提折旧;续提折旧之公式为,折旧=(原留残值-重行估列残值)÷估计尚可使用年数。
国税局举例,S诊所2020年度申报执行业务所得时,发现S诊所购买医疗设备新台币700
万元,预估残值0元,误以五年提列折旧费用140万元〔(700万元-0元)÷5〕,经依正
确耐用年数七年计算,每年折旧额应为100万元〔(700万元-0元)÷7〕,剔除超限金额
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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