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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9 11:16:44借名登记不动产 要缴遗产税
2022-09-09 00:15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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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记者曾增勋/摄影
北区国税局昨(8)日表示,被继承人生前将土地借名登记在他人名下,若死亡后经由法
院判决,属于过世者财产,继承人必须将该笔土地以“土地登记返还请求权”财产并入遗
产, 自判决确定日起六个月内补报遗产税。
北区国税局说明,被继承人生前将购买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借名登记在其他人名下,虽然
在死亡后经法院判决应返还给继承人,不过被继承人死亡时,并未取得不动产权,所以依
《民法》第758条第1项规定,不动产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定、丧失及变更时,需经登
记才会生效,因此被继承人所遗留的是请求土地移转登记的债权,并非不动产权,所以继
承人无法依《都市计画法》第50条,公共设施保留地免征遗产税的适用。
国税局官员举例,甲先生在2020年1月死亡,法院在2021年5月6日确定判决,甲先生的子
女在2021年7月28日补申报甲先生留下的借名登记土地,并主张同额增列公共设施保留地
扣除额,北区国税局解释,甲先生死亡时并未取得该土地所有权,所遗留的是请求土地登
记返还的债权,所以课税标的为“土地登记返还请求权”并非“土地”,所以继承的公共
设施保留地无法使用扣除额,要以土地现值计算。
而被继承人死亡多年后,经法院判决确定为其所遗财产,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应在六个月内
补申报遗产税。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6599410?from=udn-catelistnews_ch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