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报外销损失 常见四样态
2022-07-12 01:45 经济日报/ 记者 陈姿颖/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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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时,列报损失是节税方式之一。报系资料照
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时,列报损失是节税方式之一,台北国税局昨(11)日列出四种常
见情况,提醒营利事业在列报时,应根据不同损失状况提供文件及事项,避免因疏忽而遭
补税,损及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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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时,可能会遭遇损失或收入减少的状况,例如:因解除或变更买卖
契约、违约而给付的赔偿、运输途中发生损失,或是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的意外损失,台北
国税局指出,营利事业如果将上述情形列报损失,则要确认损失是否由营利事业本身负担
,或者如果损失有保险赔偿,就不能列报。
此外,外销损失应检附购货条件或损失归属规定的买卖契约书,包含国外进口商索赔文件
、国外公证机构或检验机构所出的证明文件外,并要视赔偿方式,分别提供不同文件。
台北国税局举例四种常见情况;第一,如果营利事业用外汇方式赔偿,应提出结汇证明文
件,未办理结汇,则要提供银行汇付或转付的证明文件。第二,如果损失属于补运或掉换
出口货品,须拿到海关核发的出口报单或邮政机关核发的国际包裹收据影本。第三,如果
营利事业以新台币赔偿,应取得国外进口商出示的收据。第四,营利事业以减收外汇的方
式赔偿,要提供减收证明。台北国税局指出,外销损失金额每笔在新台币90万元以下,才
能免附国外公证或检验机构出具的文件。
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94之1条规定,认定外销损失时必须提供买卖契约书
,国税局才可确认损失责任归属。台北国税局举例,甲公司在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列
报外销损失1,600万元,甲公司主张因出口产品品质不良,导致产生外销损失,不过提供
文件证明时,无法在损害事实与赔偿原因提供资料佐证,导致台北国税局无从得知约定交
易条件、责任归属及赔偿依据的实际情况,且甲公司列报金额超过90万元,因此无法将外
销损失1,600万元列报,遭台北国税局补征税额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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