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我和朋友一起租了家庭式雅房与房东同住,房东月初对我们挑拨离间,结果吵翻了,
我们下个月就要搬走
结果疯狂的找碴,虽然在合约上没有写明白哪些公共空间可以使用,仅针对房间有写,但是
一开始在搬进来的时候口头上就有说可以煮饭、在客厅等等
闹翻之后,与我说厨房、客厅,非属于公共空间范围,如我的衣物、碗盘不得放置于厨房或
衣帽架
即便我是合理使用(按照房东一开始规定的位置放置),还一直说这是合约写的,就是没有
租那些地方
但虽然合约未写明公共空间的部分,按照社会通念和当事人签约时真意,房东应该不能以此
说事?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