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
长久潜水,
但今天在租屋给合租房客出现了问题,
希望各位能加以指点。
角色: 甲(房东) A(房客1、退租者) 其余两位B、C
客体: 一屋租金15000,ABC自己内部约定说每月各付5000(各自付钱契约书上没写),
为共同承租人(写在同一本契约书),
租期三年,预收了两个月押金30000。
事实: 约在一年内都正常屡行,接下来A就跟BC闹翻了。
A躲起来不愿跟BC谈判,但因为房东甲是个老好人,
A、BC都只能指望房东出面帮大家调停。
最后甲出面促成A、BC和解,写了个和解书,
(甲挂名见证人,非调解任一方,事由有写处理A违约的事实)
BC敲了A一小笔钱当分手费,
就放了A走了。
之后房东甲给了剩下的BC两个选项:
(1)房租维持原本15000(还没谈减价),由BC二人负担一起把三年合约走完。
(2)视同ABC共同违约,契约中止,押金没收,双方再谈合约。
没想到BC竟然说:
(1)合约效力仍然存在。
(2)不仅于此,还说有法律规定房东有义务要帮BC找到合租的分母,
所以他们只想维持原本的各付5000,没义务平摊A退出的租金。
问题: (1)ABC是不是属共同承租人? A违约退出是不是也代表BC也违约?
(2)BC要房东找顶替的合租人,这一点到底有无法律依据?
(3)如果BC一直只付5000,而不愿意付到全额7500,
积欠到何时、多少钱?房东才有权中止契约?
(4)中止契约后,
对于死赖著不走的房客,赶走的法律程序大概是怎么操作呢?
问题冗长,大家阅读至此,感激不尽,
希望可以从板上高人的回应中得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