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PT板使用感想与建议...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6-10-16 20:21:04
裁定:
不采纳该建议。
说明:
一、工时/休息时间
此项应为工作日期,而非工作时间,合先叙明。
原征才文管理办法中,要求使用者载明工作日期,明显对于无法有确切日期征才带来
不便。
休息时间部分,亦对未有固定休息时间征才带来不便。
此二部分于2016/10/12公布之征才文章管理办法皆有所改善。
有固定日期之征才,仍需填写该日期,无固定日期之征才,由使用者自行对工作性质
决定填写内容,长期征才、短期征才等。
休息时间增列模糊范围,由板主针对整体文章内容判定是否违反休息时间之规定,此
举虽略微增加板务负担,但可望大幅减少因休息时间遭判罚之征才。
二、地点/行政区
因工作地点遭处分之使用者少之又少,故不赞述。
本板所规定之单位地址必填项目县市、乡镇市区、路街、巷弄号、楼,极少有政府公
示资料未刊载该项目。
故,如遇政府公示资料未刊载该必填项目,本板得视为个案认定,不予处分。
邻、里、村,目前本板仅见财政部于部分单位登记地址有所刊载,非多数有刊载之项
目,故不列为必填。
三、关于误触板规的罚则
心证部分,已于内部提及,要求所有板主不可以“心证”判罚,应以板规为认定,板
规未规定或不适用部分不得判罚。
本板对于初次违规,除特别行为外,并未给予永久限制发言权之处分。
使用者于遭处分期间、处分后至再次发推文期间,皆有机会改善。
但,发推文前阅读本板板规、征才文章管理办法及其他规定,系使用者之义务,不得
以不知或不了解规定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处分。
故本板不会改变现有罚则。
四、同时作为劳工与征才者(代PO)、综观P版执法的一点小感想
为针对单一板主管理提问与建言,不予回复。
其他:
1.所谓个案,并非对人而是对事,个案不一定只适用一个使用者或一个事业单位。
2.新征才文章管理办法施行后,目前因工作日期遭处分之使用者,皆非因未载明工作
日期遭处分,而是填成排班方式。
3.休息时间亦非模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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