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建议] PT板使用感想与建议...

楼主: ivria (ivria)   2016-10-15 03:20:57
((((抱歉撰文中电脑当掉无法完整写完,故编辑文章续之))))
原想推文回复,但看起来还是太混乱了Orz
怕文章过长、部分引文恕删
版主提及希望有更明确的提案,因此尽量在本文说明拙见
无论是否妥善都欢迎讨论之
※ 引述《ra065311 (萧云)》之铭言:
: 国定假日的部分,在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上有着明确的规范。
: 选择就只有两个,1.休假,正常给薪。2.上班,加倍给薪并则日补休。
: 板上较少有工作时间的申诉,申诉的多是日期部分。
: 工作日期与休息时间填写,前者在劳基法无特别规定,后者会因工作性质不同,无法
: 完全以劳基法套用。
: 针对以上部分,本板于新版征才文章管理办法已有载明填写方式,故不再将其加入发
: 文范本。
管理办法载明与范本格式应该不会互相冲突吧
既然版主也说到,管理办法已有载明填写方式
为何不能将其格式直接放进范本中
既方便使用者填写、方便求职者浏览、亦减少版主负担及版上争议呢?
若有不方便以格式填写者再以附加说明等补充之即可
: 至于模糊范围,则仍由板主判定,毕竟规定不是万能的。
: : 2.地点/行政区
: 事业登记资料一栏为必填、该字段内容以主管机关公开资料为准已行之有年。
: 行政区为政府公开资料中所刊载资讯。
: 另,本板已于 #1NuYuVtW (part-time) 加强宣导。
: 使用者会被水桶,是因为该字段只要填写的资料跟主管机关不同就会被处分。
: 然而,部分单位的资料有里、邻,部分则无,为方便起见本板不要求使用者填写该部
: 分,当然要写也是可以,只是写错还是会罚。
地址资料填写最重要的根本还是在于提供该公司的合法性证明与求职者正确地点
因此问题在于,若没有填写行政区会不会造成前述二者无法判定?
绝大部分的情况下我想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若还有其他更重要的意义,请明示之。)
此外,令我百思不解的部分是
既然行政区绝对须以主管机关资料为准、为何里邻就可以为方便起见不予追究?
那么“以主管机关资料为准”这个标准,意义又何在?
我认为从这里可以看出,板主审议还是存在“方便查证即可”这个判因
因此我希望能够提议,在地址资料方面的填写,
若非直接影响上述二者,则以删文警告之即可,
毕竟既非直接违法事实,水桶处分真的很重了
对了,这无关乎桶几天,水桶禁言本身就直接屏蔽了使用版面的权能
我认为在这个意义上是很重的罚则,几乎等同直指使用者有违法事实
个人上站也两千多次第一次收到水桶处分也是傻眼...
: : 3.关于误触板规的罚则
: 发文前阅读板规是使用者的义务,使用者未阅读造成权益受损,使用者要自行承担。
: 板主没有义务去提醒使用者已经违规。
: 另外,并没有不能修文改善的问题,此部分已于 #1NqkhxeI (part-time) 说明。
: 若使用者有意改善,为何不在送出前就改善?
: 板主不会读心术,不会知道使用者是否有意改善,若使用者有意,请在送出文章前就
: 改善完毕,而不是被罚了才来说板主不给改善。
首先关于为什么不在送出前就改善?这点
我想先说明一下我自己的批踢踢使用习惯:
因为我不是一个会开分身、开多重页面的使用者
我所有文章都是在尽力详阅板规之后开始编辑
根本不可能一边看着板规、一边撰写文章
(相信很多耿直的使用者也是相同,甚或有许多人不知道可以重复登入页面)
发文后,为再次确定没有任何违规
我通常会再次对照版规跟内文是否有缺漏之处、修文改正之
一般来说花费至少5-10分钟
但我想在版主看来,此举就已经踩线违规、可以直接删文水桶了
而撰文者这最后的用心良苦根本就毫无意义
我明白版主审阅文章的难为之处
但不得不说,看到许多提及刚PO文不到几分钟就被删除的使用者申诉
我极度不认同P版主所说:
看到有人违规不罚那我当版主干嘛、或者这样我怎么管版
其实只要审阅文章时,稍微放慢一下脚步
例如刚PO十分钟内的文章一律暂不予审阅、
或是只要撰文者编辑文章是首度送出后十分钟内修改完毕
即不予追究(当然若十分钟太长,也可以五分钟)
我认为对于许多认真的撰文者都会是极大的友善之举
: : 4.同时作为劳工与征才者(代PO)、综观P版执法的一点小感想
: 引言恕删。
: 针对p板主言行不当,本人在此代表part-time三名板主向使用者致歉。
: 亦已在内部要求该名板主自我约束言行。
: 至于论处,板主所拥有权力义务是相同的,无法由板主处分、如何处分其他板主。
: 以上回复
不好意思,这点我极度不认同r版的作法
我不会要求版主处分其他版主
但既然您也说了,版主之间权利义务相当
我同样认为版主无须亦无权替其他版主的个人行为背书
请P版本人出面说明应该更为恰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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