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本板板规

楼主: ra065311 (萧云)   2016-10-12 22:47:27
第一编 板规
第一条 依据法不溯既往原则,公布前文章/推文不适用。
第二条 使用者需使用本板范本发文,并填妥各字段内容。
不得自创格式、变更或删除本板发文范本格式。
本板板主因执行板务所发表文章不受前两项限制。
第三条 使用者不得自行删除文章内容或以多重帐号发言。
前项违规认定及多重帐号论处以退文及多重帐号施行细则为准。
自行删除文章内容者,处水桶一个月并科退文。
第四条 经板主以回文或推文方式回复后未于48hr内回应者,板主得视情况宣告结案。
使用者不得对已结案之案件发文或推文。
第五条 禁止张贴与本板无关文章/推文。
第二编 各类别使用规范
第六条 检举、申诉、说明非当事人禁止发文或推文,以帐号为认定基准。
检举文当事人,为检举人与被检举人。
申诉文当事人,为被处分之使用者,但处分已执行完毕者除外。
说明文当事人,为板主公告或以站内信通知前来本板说明者。
遇申诉案,其他板主得于内部通知原处分板主。
第七条 受理之文章标记m、结案之文章标记s。板主公告一律m文。
相关案件回文,得于结案后标记!,板主公告后已执行处分者亦同。
第一章 检举
第八条 未去信板主或于part-time置底检举区检举者,得以本类别发文。
已循其他方式检举者,勿于本板再发检举文。
第九条 板主需于检举提出后 24hr 内受理,并于受理检举后三日内结案。
未能于三日内结案者,得延长七日,延长以两次为限。
第十条 检举追诉期为十四日,以该违规行为发生日起算。
违规追诉期十四日以上文章,逾检举追诉期后由板主主动查处,不受理检举。
第十一条 一般违规任何使用者均可提出检举,人身攻击、删修推文仅限当事人检举。
第二章 申诉
第十二条 遭板主处水桶或退文处分者,得以本类别发文。
遭处警告或删除文章者,因无对使用者发言权造成影响,故不受理申诉。
已循其他方式申诉(含已至小组申诉)者,勿于本板再发申诉文。
第十三条 遭处分者需于处分后 72hr 内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板主需于申诉提出后 72hr 内受理并回复。
第十四条 经板主回复后仍不服者,得至 L_LifeJob 板申诉,并检附本板申诉文为沟通
证明。处理板主与原处分板主不同者,以处理板主为申诉对象。
第三章 问题、建议、板务
第十五条 对本板板务、板规之疑问,得以疑问类别发文。
对本板板务、板规之建议,得以建议类别发文。
板务类别为本板板主及本板公务帐号专用。
第十六条 遭删除文章或处分者询问何处违规或建议无建设性者,删除之。
第十七条 板务文章,除特别宣告外,一般使用者不得推文或回文。
第十八条 疑问、建议文无受理期限。
第四章 说明
第十九条 经板主公告或以站内信通知说明,得以本类别发文。
公告与站内信并存者,依先宣告者为准。
公告于2016/07/01 00:02发表,宣告说明期限为24hr、站内信于同日01:00寄
发,说明期限以公告为准,即2016/07/02 00:02。
第二十条 已逾板主宣告期限后发文者,删除。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 违规但情节轻微,且未曾遭本板水桶者,处警告,警告满三次水桶两周。
遭警告者再违反相同规定,得直接水桶并加重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 水桶罚则累进:两周、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永久,一年以上水桶并
科退文。
罚则两周水桶者,再犯处一个月水桶,以此类推。
罚则一个月水桶者,再犯处三个月水桶,以此类推。
再犯为不同水桶罚则者,以该罚则再犯论处。
EX:违反第二条遭水桶两周,出桶后再违反第五条,得水桶三个月。
第二十三 违反第二条、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处两周水桶。
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七条,处一个月水桶。
同时违反多条规定者,得个别计算并加总日数后水桶,再犯者亦同。
第二十四 文章、回文及推文(推文、嘘文及加注皆属之)禁止挑衅、谩骂、侮辱、笔战
等不当行为,违者发起人水桶一个月、参与者水桶两周。
第二十五 删修推文者,处水桶一个月并科退文。
例外状况:具个人隐私、张爸或广告推文,推文者水桶一个月。
发文者可直接删除该推文,经检举或板主主动发现,仅处罚推文者。
仅授权将该推文整行删除,若修改上述例外状况推文仍属违规。
个人隐私内容未揭露过半者不属例外状况,但以数则推文可拼凑者除外。
第二十六 警告、水桶再犯效期为一年,逾期重新计算。一年水桶效期为两年。
连续警告间隔未超过三日,以最后一次警告计算。再犯以出桶次日计算。
EX:7/1、7/4遭警告,以7/4警告计算。7/1、7/5遭警告,各别计算效期。
EX2:遭处一年水桶,2016/01/01出桶,于2018/01/01再违规,处永久水桶,
于2018/01/02违规则视为初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 本规定经全体板主同意后公告至 part-timeBM 板,自公告起生效。
第二十八 本规定公告后,板主需将发表于 part-time 之退文及多重帐号施行细则转至
本板并置底。
第二十九 板主拥有板规解释权,使用者如有疑问应以信件方式向全部板主询问,板主得
对询问内容以回信、另行公告或修订板规回应。
采另行公告者,需于本规定加注该公告文章代码,不限修文或推文。
若使用者态度不佳,板主有权不予回应。
第三十条 若有未尽事宜,板主得随时修订本规定,修订之内容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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