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之前有发文问过旧家房子要租还是要卖掉的问题,非常感谢各位大大的回答,小弟受益良多。目前是倾向于把旧家给卖掉使用重购退税。我想请教关于重购退税的相关问题,不知道我的理解有没有错误,麻烦各位大大指点,谢谢。
我跟我太太是共同持有桃园的房子(总价1200),现在是已经买了一间总价925的高雄二房预售,预计年底交屋,打算使用重购退税,不过发现一些问题。
1,首先我们的共同持有是不是要取消掉改成单人持有呢?要使用重购退税的话好像是要挂在同一个人名下(登记人跟借款人好像都要同一个?),那这样是不是都挂在我身上比较好?
2,如果都挂我名下,那跟银行的第二户只能贷七成,我看去年的新政策是可以跟银行签切结书要一年内把旧屋卖掉就可以贷到8成了没错吗?
3,旧家不能有租贷行为,这方面我有符合,不过要有自住的依据,阿我都已经搬到别的地方了要怎么有自住的依据..工作也从桃园换到高雄了,这部分不知道怎么办?
4,还有土增税的部分这点我看了半天还是搞不太懂..不知道能不能退。问题有点多还请多多见谅,希望有经验的大大能提供一些建议跟答案,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