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版上有经验的强者
近日看了一间房感觉不错 也下了斡旋 跟房仲说明我的条件
不过屋主态度强硬 想比原本讲好的XXX价格再多一点来卖
最后房仲的契约变更同意书上
写成:此金额为屋主"实拿"之金额
当下看到这边觉得很奇怪 我后来说先暂停
想请教版友 假设已经议定好是一千万的房价的话
该怎么写才能避免我帮对方付那些该缴的税金?
PS:我当下看到这个条款直觉反应是既然对方是"实拿"那不就代表因为房屋过户
对方要付的土地增值税 综合所得税 卖房子特种货物及劳务税(奢侈税)印花税
仲介费用都灌到我身上 这样对方才会是"实拿"一千万?
不知道我的理解有错误吗? 还请各位版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