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转录自 Actuary 看板]
作者: flameflower (我负责我的言论) 看板: Actuary
标题: [情报] 欲购屋者必看 购屋陷阱知多少?我的真实遭遇
时间: Mon Jun 29 16:41:33 2009
本人愿意负起以下文章所有民刑事责任
中信房屋木栅店从老板刘昌黎、老板娘黄翠萍 到员工王圣文、蔡育如、李沛晴、中信房
屋总公司代书凌庆龙
中信房屋木栅店骗子公司以诈骗、背信等不法手段欺骗不知情客户出售瑕疵倾斜屋
请大家谨防受骗!!!
揭开玉兰花广告背后的丑陋──中信房屋仲介购屋陷阱纪实
民国九十七年六月,在中信房屋木栅店前员工翁姓业务员的介绍下,我与内子认识了中信
房屋木栅店蔡姓业务员,他俩人极力推销座落于捷运万芳医院站附近某30年中古屋。俩人
向本人与内子表示,该屋邻近空地已经为某建设公司收购,且建设公司正与该社区住户商
谈都更改建的事宜。俩人并以该屋的地点邻近学校与商圈,深俱自住与投资双重价值,来
说服本人与内子。其间,本人曾当面询问过两人,屋主为何要出售此屋? 蔡姓业务员表示
由于黄姓女屋主投资股票失利,才有意出售,并且有多组买家有意购买此屋,但因出价尚
有些微差距,因而仍在考量中。基于上述的理由,又在貌似中厚老实俩人的亲切的带看下
,内子渐为所动而倾向购买该屋,于是交付蔡姓业务员新台币八万元整为斡旋金,正式委
托蔡姓业务员向卖方出价斡旋。
谎言的开始── 一场荒谬的戏码
几经斡旋后,买卖双方同意以新台币六百五十万元整成交,于是约定新台币八万元整斡旋
金转为为购屋订金,并于同年七月一日在中信房屋木栅店进行签约,蔡姓业务员表示因屋
主目前不在国内,故请卖方代表──该公司王姓经理与代理人,代为签约。我与内子不疑
有他,于是于七月一日当天一同至木新路该店地址处签约。
本人与内子到达该店签约时,中信房屋木栅店内凌姓代书、该公司王姓经理与蔡姓业务员
已经在店内等候,凌姓代书并已填妥中信房屋不动产买卖契约书大部份资料,卖方黄姓女
屋主事先已签妥该契约内所附之房屋现况说明书一只,担保该屋无因天然灾害所产生的损
害,只等买卖双方签字。我与内子阅览该契约内容时,卖方代理人李姓小姐自外抵达该店
。阅览该契约后,我与内子询问过几个付款问题,也询问该屋现况问题,王姓经理都说没
问题。于是双方出示身份証件,由凌姓代书与该店王姓经理、蔡姓业务员协助下完成签约
,契约书完成装订后,本人与内子并无查觉该契约书所附买卖双方的身份証影本,卖方影
本竟张贴该李姓小姐之影本,而非黄姓女屋主本人証件。
签约后,凌姓代书要求内子(内子为该屋登记所有权人),签立购屋尾款之本票一只(内子
拟以银行贷款支付购屋尾款),金额新台币四百 万元整,内子为求谨慎,并要求凌姓代
书于本票影本上注明用途,并约定归还,内子却忘了填写本票之抬头。
谎言(二) ── 欲盖弥彰的掩饰
由于该房屋有漏水的情况,内子于签约前,在翁姓、中信房屋木栅店蔡姓业务员的鼓吹之
下,向黄姓女屋主提出借屋装修的要求,并获屋主的同意。于签约后,在中信房屋木栅店
翁姓前员工的介绍下认识了几家装修业者,在完成比较各家条件后,决定了其中一家来进
行装修工程。该业者旋即进入该屋进行初步的拆除工程,在拆除入口处门粱下方之落地铝
门时,突然上方粱发生混凝土大量剥落,不知情的工人遭剥落混凝土砸伤的意外,上方粱
处剥落后“锈蚀的”钢筋外露,长度约一米有余,业者将工人送医后旋即电话告知翁员此
事,并向翁员要内子电话号码欲通知内子此事,翁员遂赶到现场查看,查看后示意该业者
:“不要告知买方此事”。事后竟要求业者以塑胶帆布遮掩该瑕疵处,并指示业者尽速将
该处以水泥抹平并砌上砖墙掩盖。
谎言(三) ── 装模做样的现场会勘
本人与内子得知该房屋的瑕疵情况后(该屋除有凉上瑕疵外,亦有拉扯倾斜的现像),第一
时间立即电告该公司蔡姓业务员,本人与内子会同该员至现场查看,蔡员亦通知该公司王
姓经理前来会勘,王姓经理表示屋主不在。本人与内子当场要求屋主应提出安全鉴定报告
以厘清安全与责任问题,王姓经理以电话与屋主联络后,表示屋主有诚意解决此事。而后
本人见卖方并无积极处理的意思,迳自以存証信函与照片告知黄姓女屋主,房屋有多项瑕
疵,请她提出专业鉴定报告,并要求勘验当日要通知买方到场。
会勘当天,王姓经理仍表示屋主不在台北,但现在人在南部,由他代表屋主出席。会勘时
,由内子所委托的工程行业者带领空手到的建筑师(并无携带任何仪器或测量工具),至现
场各处以目视查看后,并至该屋上方二、三楼同一位置处查看,于相对应位置均有斜向裂
痕的修补痕迹,二楼处外墙甚至有长距离之大裂痕。
会勘后,建筑师当所有人面前解释斜向裂痕系由地震所引起的损害所致,内子亦当场询问
是否为装修时所造成的损害,建筑师很肯定的表示该瑕疵应原本就已经存在,而施工拆除
该粱下方的铝门时,所产生的振动将原本覆蓋于该瑕疵处的混凝土带下掉落。本人亦询问
该屋有“拉扯倾斜的现像”是何原故? 建筑师推说倾斜必需全栋测量并测量地基掏空的系
数方可知晓。
谎言(四) ── 避重就轻的鉴定报告与指鹿为马的解释
会勘后几日,该仲介公司蔡姓业务员通知内子报告已出炉,屋主也已经回来,要买方至该
公司木新路营业处所与卖方协调,本人亲至该处与卖方看报告并协商。到达时,卖方由一
名刘姓男子自称为屋主出面,并与该公司蔡员与王姓经理早已到场等候,该刘姓男子手持
著鉴定报告,态度嚣张地告诉我说:“鉴定报告上面写着是你们拆除铝门所造成的损害,
我房子好好的交给你们……我没有责任……云云”,我当场要他给我一份副本,刘姓男子
说这份报告是我花钱的,才不要给你们一份。后来我又要求至少要给我过目,上面明明写
著是921 331地震是主要原因,刘姓男子竟然可以做指鹿为马的解释,而我当场反驳他,
现场建筑师也肯定表示系由921 331地震所引起的损害所致,当时现场蔡姓业务员与王姓
经理皆在现场知悉;不料其二人脸色铁青,当场竟对此事沉默以对,我感觉事有蹊跷,于
是我以退场结束这场所谓协调会。
谎言(五) ── 令人瞠目结舌的调解会
本人返回家中后向内子告诉协调会的情况后,俩人深感中信房屋木栅店已经失去做为公正
客观第三人应有之立场,因而决定求助公正的第三人,因此向消基会提出申诉与法律协助
,消基会义务律师建议我们可要诉讼前,应向该地区公所申请调解,于是我向文山区公所
调解委员会正式提出调解。调解当时,刘姓男子偕其配偶(黄姓女所有权人)与蔡员与王姓
经理出席,仍以强词夺理的解释搪塞推托,毫无诚意。会中,刘姓男子并承认其身份,除
了是幕后屋主外也是中信房屋木栅店的负责人的身份,亦嚣张地自曝该房屋为“公司的房
子”、“法院见”等令人瞠目结舌的言论,当场亦有多人知悉。
谎言(六) ──房屋安全交易帐户失效 助纣为虐的中信房屋总公司
钢筋外露曝露于空气中持续氧化,邻居们也前来关切,而卖方却仍推卸其瑕疵担保的责任
,本人与内子为此事伤透脑筋,求助无门不知如何是好时,我与内子再次求助于消基会的
法律协助,律师建议我们可依先前判例,自应付尾款中先扣除房屋补强的工程款、前黄姓
屋主应付之水电费与房屋税、地价税后(共新台币十四万余元),再会汇出所余款项予X信
房屋仲介公司之房屋交易安全帐户中,我们依律师建议,免得因违约而被没收先前已付之
款项血本无归,待而后厘清责任。渠料X信房屋总公司房屋交易安全帐户,于收到此笔汇
款后竟于汇入后几个小时后立即任由黄姓女所有权人自该帐户中提领,并清偿其于银行中
之贷款,中信房屋总公司明知此交易标的有纠纷,并未征得买方同意迳自付款,其所谓“
房屋安全交易帐户”完全破功,对买方完全无保护作用。
谎言(七) ──欲哭无泪 卖方竟持本票向法院声请假扣押
在本人扣除上揭款项前,皆通知对方与诸关系人本人之处理方式,如有异议可提出,怎知
对方并无异议,在本人采取上述作为后,某日竟收到台北地方法院来函告知某本票是否为
内子所开立? 并应准许持票人进行假扣押。我们所购之屋竟遭法院查封,因本票为“无因
票据”所以提出抗告也没用,才知道凌姓代书受到中信房屋总公司指示竟将其职务所应保
管之本票交由卖方,完全没有事前告知买方并征得买方同意。
谎言(八) ──如此多的谎言与误导只为遮掩一个背后大真像
有第三关系人告知本人与内子,此房屋的瑕疵并不止如此,建议我们自行找建筑师鉴定倾
斜的问题,当建筑师于夜间以雷射水平垂直仪在粱柱、墙面上打出参考线时,我简直不敢
相信我的眼睛,倾斜角度竟如此大。还告诉我这只是一楼喔,这房子还有很多地方的粱柱
、墙面都是倾斜的。随后建筑师进行测量并计算出倾斜的比例并发报告,报告中指出该屋
许多墙面粱柱属于1:50或1:200的严重倾斜,其中1:50在法规中已达到‘重建标准’,
1:200已超过法规中可容许的误差范围甚多,依法令可要求卖方负起赔偿责任,最高点与
最低点落差高达28公分。并以“对内空间已不适合居住”的结论。
谎言(九) ── 贷款银行主张未取得第一顺位 要我还钱
某日内子突然收到该屋贷款银行摧收经办来电告知,该银行因卖方未予涂销原本设定,导
致银行竟无法顺利取得第一顺位债权,质问内子是否将款项付给卖方,后经我们查証才知
道卖方以我们所支付之款项清偿,但却不负起其涂销设定的义务,并侵占应归买方所有的
“他项权利义务証明书与清偿証明”,致令买方无法涂销遭银行要求还钱。
消费者申诉 ── 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地政处
既然区公所调解委员会与消基会都爱莫能助,我们也曾找过文山区某议员寻求协助,议员
的助理也很热心的将我们的资料转送给台北市消保机关,还将本案列入管考,并转给仲介
业的地方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地政处,承办人很好心的安慰内子说我们的案子并不是
最惨的,有人透过仲介买屋给了四百万(不知道她说的是哪一家仲介?),隔天仲介就拉下
铁门人就不见了。经过他们的了解,承办人最后给我们的答案竟然是“中信房屋仲介木栅
店并无行政疏失”,还说我们主管机关并没有调查的能力…..你们要向消保官申诉吗?
按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经纪人员应专任一经纪业,并不得为自己或他经纪
业执行仲介或代销业务。” 真不知道主管机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难到,到头来是拿出
血汗钱购屋消费者的问题吗?
自求多福 ── 漫漫自救路
如果不是求助无门,我想任何人都不会想要兴讼,走上法律的途径,但事到如此我们也不
得不走上此路。要想打官司,依目前司法制度一、二审是可以自诉,不必委任律师,到了
三审才非得要委任律师(法律规定),依我与内子两个上班族的情况,我们既无法律的专业
背景(我想很多人都跟我们一样吧!),也不熟悉诉讼的复杂程序与书状,所以律师费的支
出再所难免。
惶论我与内子身心所受的煎熬,以我们目前三件官司(刑事与民事)所有的律师费(三审)+
反担保金+担保金+法院规费+价值鉴定费+瑕疵鉴定费+裁判费….零零种种加起来要打这个
官司,可能要拿出的现金远超过这个标的物一半以上的金额(随官司情况改变很难估计)。
凡此种种让我与内子回想起与对方交涉的期间,中信房屋仲介木栅店王姓经理曾有恃无恐
的在电话中表示:“打官司你们打不赢的”,或许这句话正预告着我们的未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