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认为谁比较占得住脚啊 ..
【丁牧群╱台北报导】三十多岁空姐刘书柔,今年七月找永庆房屋看北市基隆路
通化夜市旁的一间十五坪房屋,当场签下仲介契约,并在契约上注明,三天内给
付斡旋金才生效,但刘女事后没付斡旋金,并透过建商花八百多万元买下房子,
永庆认为刘女恶意违约,最近向台北地方法院声请支付命令,要刘女付仲介费八
万二千元。
刘书柔怒指永庆欺人太甚:“永庆只带我看了一次房子,其他任何事都没做,凭
什么要仲介费?”当时是因为建商及永庆仲介同一间房子,她认为建商仲介成功
机会较大,才通知永庆经纪人洪静宜不必再仲介,并要求把她先前签的契约作废。
大骂设陷阱给人跳
但刘女买下房子后,今年九月却收到法院寄来的支付命令,她才知道永庆向她要
仲介费。刘女并发现,永庆当时把自订的给付服务费承诺书,与公平交易委员会
规定要让消费者选择要约书或斡旋金的勾选内容,一起列在同一张纸上,让她误
认为服务费承诺书也是政府规定要签的契约。刘女大骂永庆“设陷阱让消费者跳
火坑”。
对此,永庆法务经理黄启瑞说:“刘小姐摆明是利用永庆仲介看屋,探知屋主卖
屋底价,再私下与屋主成交,任何仲介公司都不容许消费者这种恶意行为。”
永庆认已完成服务
黄表示,刘女签两份契约,一份是不动产买卖意愿书,上面确实加注三天内给付
斡旋金才生效,另一份则是买方给付服务费承诺书,上面写着签约人等于卖方委
托期满后二个月内,若与卖方成交,则视同永庆完成仲介义务,签约人还是要付
仲介费。刘女则认为没付斡旋金,当天签的契约都无效,已针对支付命令声明异
议,交由法官判决谁有道理。
买卖房屋与仲介签约注意事项
◎任何附加条件都要写在契约上,勿信口头承诺
◎签约时请亲友陪同,若有纠纷可作证
◎买卖房屋仲介契约至少有三天审阅期
◎买方与仲介只签内政部规定的“要约书”或“斡旋金契约”,其他契约不要签,以免误入陷阱
◎卖方与仲介只签一般委托契约(其他仲介公司及屋主都可卖屋)或专任委托契约(只有签约仲介公司可卖屋),其他契约不要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