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文规定
第 1 条 板旨
本板为讨论历史问题、提供历史知识分享、交流、发表历史解释、见解,
以及存放关于历史学习相关资源、资讯、情报、方法的园地。
发文无关板旨,警告并删文。
推文离题无关板旨,警告。
第 2 条 板务建议
使用者可对板务、板规、精华区、进板画面提出建议,
惟对判决有建议,不得使用板务分类,请于原公告标题下推文。
发文违反,警告并删文。
第 3 条 用字
本板沟通以正体字、通用华语为主,若正体字无法状写,始得使用注音符号、音标。
使用其他语言若影响板友阅读,需附上解释或翻译。
推发文违反,警告,发文未改正者文章删除。
第 4 条 争议用语
请避免使用脏话、包括性行为、性器官、亲友、人身残疾等等。
推发文违反,警告或水桶一周,发文未改正者文章删除。
第 5 条 多嘘
单一使用者禁止对同篇文嘘文超过三次。
推文违反,警告。
第 6 条 争吵
请共同维护板面正常理性的讨论风气,避免争吵。
推发文争吵、煽动板友争吵,视情节警告或水桶一周,发文者文章删除。
文章下推文陷入争吵,版主得将该文上锁或删除。
第 7 条 人身攻击、侮辱
禁止对板友人身攻击、侮辱;亦禁止侮辱任何民族、宗教、族群、地域、性别。
推发文违反,水桶一至二周,发文者文章删除。
违反前者,若为初犯且获得原谅,得视为情节轻微,警告之。
第 8 条 闹板及影响版面
闹板及影响版面认定为:
重复发文、反复自删文、一行文、字数不到20字、非板主使用、回复公告、
其他影响板面、板友情节重大等。
推发文违反,水桶一周,发文者文章删除。
非初犯且情节严重,最高处三个月水桶、劣退处分。
第 9 条 隐私权保障
不得未经许可泄漏他人个人资料、水球,信件等。
推发文违反,水桶三个月,发文者文章删除。
违反者,若为初犯且获得原谅,得视为情节轻微,警告之。
第 10 条 政治文规范
不得发表政治文、政治推文。
推发文违反,警告,发文者文章删除。
第 11 条 多重帐号
不得以多重帐号于同篇文章下推文。
推文违反者警告。
水桶期间,不得以分身推发文。
推发文违反者,违规帐号与分身帐号,原处分加倍再罚之。
使用者有违规情事,且有分身疑虑者,得送帐号部处理。
第 12 条 转录文章
转录文章之内文与推文,由转录者负板规规范之责。
转录文章,需注明作者与出处,并附上40字上心得。
未注明者警告并限期改正,再未改正者删文。
转录文章,有取得原作者同意之责任。
若版权所有者抗议,删文并水桶两周。
转录文章,不得有违板面秩序维护、不得商业广告。
违者删文并水桶一周。
第 13 条 多重违规
单篇文章包含推文,多重违规者,以最高处分加倍罚之。
惟犯第6条争吵,与第7条人身攻击者、
以及第1条板旨与第8条闹板者,不合并加倍。
第 14 条 累犯
水桶执行完毕或警告经公告,半年内再犯者为累犯。
再犯违规为警告者,处七日水桶;再犯违规为水桶者,加倍罚之。
第 15 条 其他站规
本板规若有未竟之处,得适用站规相关规定,未有处分方式者,由板主酌现行板规量刑。
二、检举、判决公告、申诉办法
第 21 条 检举期限
检举期限以违规发生日起一个月为准,逾期不得受理。
板主受理检举案、判决以一个星期为准。
第 22 条 检举格式
检举须包含:
一. 检举人
二. 文章代码
三. 被检举人
四. 违反板规条目
五. 详细违规内容
上述阙漏者,得不受理。
第 23 条 置底检举与站内信检举
置底检举的推文已有检举人,故只列后四项即可。
范例如下:
推 a00080245: #1RGDLgic,DarthCod违反板规6,推文说a00080245是大笨蛋
若板友基于保护避免曝光、推文不足说明违规事证、或其他原因等,
亦可站内信,请群组寄信所有板主。
第 24 条 单一检举案范围
单一检举案,范围以单一文章含推文为准,
请特别留意四.违反板规条目以及五.详细违规内容是否详实,
板主亦得对检举内容补充违规条目与违规内容。
单一检举案经判决公告,若出现新违规推文,而未纳入前审判证据者,得再成立新案。
第 25 条 一事不再理精神
检举案若未受理者,可再受理;受理经判决公告,原则不再对同案受理。
若板规引用明显有误,板主认定有再议必要,经组务同意,得再重启判决。
第 26 条 判决公告、不受理通知
判决完毕,须于看板公告。
若受理检举,经判决不予处分,须于板面或置底检举区公告。
检举文格式不符,得不受理,并应通知检举者。
第 27 条 公告格式
公告标题需有违规人或违规代码、违反板规、判决结果。
若判决较多,至少须包含违规人,后两者须于内文载明。
内文至少包含原文标题、文章代码、违规内容、其他。
范例如下:
[公告] a00080245,板规7,水桶一周
原文标题:[疑问] 板主是笨蛋吗?
文章代码:#1RGDLgic
违规内容:a00080245: 没错啊板主是大笨蛋
第 28 条 公告不得锁文
公告须让板友发表判决意见,不得锁文。
第 29 条 申诉
对判决公告有异议者,可先向板主申请再议。
再议后对判决公告仍有异议,可依组务规定,前往组务看板HisService申诉。
第 30 条 检举限制
为避免滥诉,检举者一个月内,不受理、判决无违规达三次者,一个月内不得再提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