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hchao (天丛云)》之铭言:
: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铭言:
: : 纯粹以马关条约废止来看的话,
: : 所谓"无效", 若表示所有状态回复到条约签订前(自始无效),
: : 会连带有更多的影响.
: : (1)中国将仍拥有对南北韩, 两个现存独立国家的宗主权.
: : (2)日本须归还甲午战争赔款(2亿两白银).
: : (3)中日两国自1894年起的战争状态尚未停止,
: : 所以1938年~1945年日本对中国的军事行动都是合法的战争行为.
: : 中国人对内宣称为侵略, 叫做说谎.
: : 主张自始无效的或许可以想想这种论点会不会被广泛接受.
: : 事实上, 有种原则叫法之安定性.
: : 而且就算马关条约废止为自始无效,
: : 从传统国际法的"征服"一样可以建立日本对台澎主权的合法性.
: : 1895年时日本派兵攻占台澎, 中国放弃收复台澎, 这些都是事实.
: : 所以主张自始无效的意义在哪里呢??
: 通篇不知哪来的新锐学者主张的奇妙见解,方便提供出处让大家开开眼界吗?
: 1. 当年大清拥有宗主权的朝鲜国在日韩并合时早灭亡了,现在两韩是新国家,
: 中国哪来宗主权可以主张?
你的意思, 就是东西德也都不用赔偿凡尔赛和约的赔款吗??
: 2. 依台北和约中华民国放弃一切赔偿,仅以在华日产抵充。
这种战后条文的赔偿, 指的是日方不用负担因该战争而衍生的赔偿责任.
所以能不能套用到甲午战争的赔款是很有问题的一件事.
: 3. 行为定性以行为时之事实状态为准,不会因嗣后发生的溯及情事而改变。
: 又无效的法律效果,在对不可逆或会使法律关系严重复杂化的事项上会
: 限制发生,因此即使马关条约溯及无效,并不会使日本之后再次的侵略
: 行为合法,相对地亦不会使日本于台湾50年间的行为当然变成非法。
: 当然,单纯回复中华民国对台湾主权这种简单的事情,不会有上述限制
: 效力的问题。至于用无效的意义,在于因回复原状为原则,在清除日本
: 利权上能较为澈底。
旧金山体系承认日方所拥有的包含 right and title.
只拿利权(right)来说嘴, 显然是想偷渡概念.
1. 旧金山和约中, 日本已经放弃了台澎,
所以日本自此再无处置台澎的权利.
2. 所以台北和约中, ROC找日本废除马关条约已经无济于事.
台澎"无法"(cannot)再自日本回到ROC手上.
在其上的国家主权早已消灭, 只存在有原始的人民主权.
所以这应该算你口中所说的"不可逆"状态.
而且现代国际法里面的领土取得只有
割让/添附/先占/时效, 恢复是什么??
: 另外还征服勒
: 不知道“兼并”(annexation)的话可以先去翻书
: 再来兼并需要进行“宣告”或“缔约”
: 当年日本可没相对应的行为,主观上亦欠缺兼并意思
: (当然,因为日本脑子里是“割让”)
: 这样清楚了为什么不会有正经的国际法学者做这种主张了没?
缔约要事后双方同意, 这个没有.
至于宣告, 这似乎不是必要条件.
从意大利取得的黎波里和昔兰尼加一事来看,
重点还是在于是否无人有异议.
所以当时日本占领台澎有人有异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