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讨论]一个中国,二个中国,什么是“中国”?

楼主: unclefucka (冰不汁酱,酱不汁冰,难吃!)   2016-11-27 11:05:56
法律文字:
本国之宪法,自推翻满清肇始以来,有: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法时期宪法(天坛宪草、民三约法、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期成宪草、
政协宪草、中华民国宪法等。
虽后来中华民国宪法对于我国疆域仅以盖括的 "固有疆域" 定之,但其实际意涵
为何,是否是为了其他目的蓄意所留之法律漏洞,或者是一直以来便无明确定义,
我们可以一一检视以上宪法对于疆域之定义。
个别法律文字:
1.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此辛亥年十一月三日所提出,民国元年一月二日所修定之宪法,内容分四章。
规定了:1.临时大总统、2.参议院、3.行政个部、4.附则等项目
于临时大总统章节第一条即规定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
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虽之后各条也有与此条类似之 "各省" 之规定与字样。
但对于中华民国辖有何省,则无明文定之。
而由后续之历史(内战)事件而证,其所辖各省应为继承自清帝国所辖领域之省分。
2.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此由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所提出,补充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未言之部分。
对于领域,规定于总纲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靑海。"
可见当时已对其下所控之领域有相当的认识与认知。但对于22行省之内涵,则
无法由此条文中窥见详细,或得由其他法律与事实上的国家主权行使加以佐证。
3.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此法于中华民国民国20年5月12日所制定,对于领域规定于总纲第一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各省及蒙古西藏。"
此时则将原本之二十二省之数字化约为各省。
参照历史事实,由上海商务印书馆于中华民国于1922年时所发行之中国全图,
将中华民国领域由北至南,由东至西画为:
黑龙江、吉林、奉天、热河、外蒙古、察哈尔、绥远、直隶、山东、山西、
陕西、甘肃、新疆、江苏、安徽、浙江、河南、湖北、四川、川边、青海、
   西藏、福建、江西、湖南、贵州、云南、广东、广西等省
以及北京。
除蒙古西藏外,共有27省。
若言民国元年之领域不包含东北地区,将黑龙江、吉林、奉天三省去掉
也仍有24省。而其更有之后所不存在之川边省。
可见此时在固有领域之定义,若维持临时约法之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靑海。"
将产生违反宪法之事实。除青海外多出之一行省将不知何置,而应存但未在
之内蒙古也导致国家于文字上之疆域损失。
因此于民国20年所制定之训政时期约法,将疆域直言为各省,有其机巧应变
之目的。
4. 五五宪草:
到了中华民国二十五年五月二日立法院通过的五五宪草时,对于疆域规定在
总纲章中的宪法第四条。其内容为: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
西康、河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青海、福建、广东
、广西、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察哈尔、绥远
、宁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中华民国领土,非经国民大会议决不得变更。 "
其中将我国疆域明订于俱有其名的30个省之外,更添固有疆域字样。
5. 政协宪草:
于中华民国35年4月19日所拟出之政协宪草,对于我国之疆域,仍规定在总纲
章中的宪法第四条,其内容为: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依法律不得变更之。"
相较于五五宪草,少了各省的名称、数字,而直指固有疆域;更重要的是,
对于领土之修正、变更,由原本在宪法最高架构下的国民大会议决下降到
依法律进行即可。
6.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为由制宪之国民大会制定于民国35年12月25日所制定。对于疆域
之规定规定于总纲章中之的宪法第四条,其内容为: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在此维持了政协宪草的固有疆域,但将领土之修正、变更权限回复到国民大会
议决。
问题之分析:
由各版本宪法中,我们可以发现,对于中华民国疆域之规定,初有规定数字,再有
化约之规定而不言明数字与各省名称,之后则又有详列省名以及添加固有疆域字样
,最后则仅以固有疆域定之。
何以如此?
我们由事实可以看出,于民国时期,对于疆域之定义,领域范围增减之问题少,但
内部对行省之设、废与改名之状况多,因此容易导致宪法中文字为与事实相应,而
得修改宪法文字之情形。
而频繁修改宪法条文除导致宪法之稳定性动摇之外,更因需招开国民大会,而旷日
费时。
然,若如同政协宪草般,仅由法律即可变更疆域,对内部省名之变更有其便利与
经济性,但诉诸宪法文字,变更疆域除了对内之省名变更、增删省分外,尚可能
牵涉国土大小与对外疆界之划分,此英于宪法上保留,应为最高民意机构之议决
;而非迳由立法院法律制定而总统公布即可为之,若再生曹锟一般事件,则非同
小可。

最终于宪法文字上规定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
不得变更之。"
在操作面上,其对于对外疆界之划分,仍得经由国民大会议决;对内,由于不强硬
于文字上规定领域内各省之数目与名称,对于省界之变动、省名之变更、省之删修
、地方自治区的层级变动等,因可不变动宪法之文字,由政府于法律当中进行变更
施行即可。
如此则兼顾了宪法的安定与实行上的便利。
而国民政府于民国36年6月5日依据东北新省区方案,将东北地区由原本的三省改划
为九省,似可应证以上之推论说法。
而就台湾问题,由于制宪时亦有进行台湾省之国民代表选举,彼等亦参与中华民国
宪法之制定,未可见有中华民国政府不将台湾化于其固有疆域之解释空间。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6-11-27 17:42:00
常见的问题就是宪法明定南京为首都(X)宪法明定外蒙古为我国一省(X)
作者: wind0083 (昨天)   2016-11-29 00:42:00
这种政治问题有什么好讨论的?扯了一堆,讲了一堆理论最后还是比谁拳头大,更进一步来讲,会不喜欢承认中国的不就港、台的某些人,为了是什么?还不就是骗一些好操弄的粪青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