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nclefucka (冰不汁酱,酱不汁冰,难吃!)》之铭言:
: ※ 引述《Darreneed (登徒野智子)》之铭言:
: : 各位好,小弟高三生,读历史时跟友人讨论为什么现在的法治观念,不是中国来的。
: : 除了有儒家因素以外,我自己想能不能从地理观点来看,地理观点是之前上非洲
: : 历史时,老师有提到非洲没有精致艺术的原因,可能在太热。太热所以没有耐心
: : ,热到冬天不明显就没有不得不拼命生存下去的动机,所以工作态度较为懒散..
: : ....。(似乎称之为生态历史)
: : 想请问,是否中国有可以从这类的地理观点探讨无法发展法治(比如依法行政,
: : 罪刑法定等等的法律原则)的点?
: 真要说可以掰阿~
: 1. 罪刑法定:
: 从唐律以来,刑罚条目明明白白写在那里~ 刑部所出~ 不能乱判~
: 法官连个量刑自由都没有~
: 假有甲造意行盗而不行,所盗得财又不受分,乙、丙、丁等同行,乙为处分
: 方略,即“行人专进止者”,乙合为首,甲不行为从,其强盗应至死者,
: 减死一等,流三千里。虽有从名,流罪以下,仍不得减。其共谋窃盗,从者
: 不行,又不受分,笞四十。若谋强盗,从者不行,又不受分,杖八十。
: 有没有,首谋、中止、正犯、从犯、犯罪计画之参与、构成要件之合致否
: (拿钱才算数喔)
: 规定得服服贴贴
: 大概是何时呢......七世纪左右吧........
: 所以罪刑法定,中华早有,还分轻重。
通典・刑法五・杂议下
神龙元年正月,赵冬曦上书曰:“臣闻夫今之律者,昔乃有千余条。近有隋之奸臣,将弄
其法,故著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
立夫一言,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因乎爱憎
,赏罚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恸哭矣!夫立法者,贵乎下人
尽知,则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哉?夫条科省则下人难知,文义深则法
吏得便。下人难知,则暗陷机阱矣,安得无犯法之人哉!法吏得便,则比附而用之矣,安
得无弄法之臣哉!臣请律令格式,复更刊定,其科条言罪,直书其事,无假饰文;其以准
、加减、比附、原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为而为之类,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之必悟,
则相率而远之矣,亦安肯知而故犯哉!苟有犯者,虽贵必坐,则宇宙之内,肃然咸服矣。
故曰:‘法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书曰:‘刑期于无刑。’诚哉是言。”
唐律・断狱
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麤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要讲中国罪刑法定主义直接引这些
还有故戴炎辉老师等学者可以帮忙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