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铭言:
: 就1907年陆战法规的内容而言,
: 在其第一章中即明订了交战者的资格:
: 1. 军队,包含有统一指挥与标示的民兵与志愿兵,无论战斗员或非战斗员。
: 2. 非占领地上的武装居民。
: 因此并非所有交战国一方的人民均得视为交战者(敌军)。
你这个是海牙第四公约的附件
公约本身第二条:“....应在缔约国之间,并且只有在交战各方都是缔约国时方能适用”
1. 1945年9月降伏文书签属后,日本与中华民国已非交战状态
2. 适用对象是交战的缔约国,所以非国家的“武装居民”本来不在适用对象
拿附件43条讲是否从该法条基本精神上就搞错
国际人道法落实在内战、叛乱等一方非属国家行为者
要到1949年的日内瓦第四公约,才真正把共同第三条的范围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规范成文化
所以本案不涉及日内瓦法体系,遑论海牙法体系
: 把600万台湾人民均视为复员日军,本身就是个很有问题的观点。
: 二二八事件中持有武装的台湾民众,并不接受大日本帝国的军事指挥。
: 至多只能算是"占领地上的武装居民",不符合陆战法规中的交战者资格。
: 占领地上的各类事件,占领军当局可依第四十三条办理:
: 占领者应尽力采取一切措施,在可能范围内恢复和确保公共秩序与安全;
: 除非万不得已,否则应尊重当地现行的法律。
: 这边就会牵扯到超出法律之外的比例权衡问题。
: 二二八事件的背景,与占领军政府的失政脱不了关系。
: 占领地的居民因物资匮乏、遭受歧视、占领当局腐败而群起反抗,
: 在历史上也不是头一遭。
: 占领军政府处理的方法是否允当,就会成为后世评价的重点。
: 跟懂得用粮食与投资安抚日本本土民众的美国比起来,
: 用高压政策镇压台湾民众的中华民国,在评价上比较差是必然的。
: 在资源上占有优势,负有义务的占领军政府统治是否失当,
: 是必须要先被检讨的议题;
: 而非将居民的反抗行为污名化,替占领军政府找血腥镇压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