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疑问] 中华民国光复时是在殖民台湾吗

楼主: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6-05-05 11:39:18
※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铭言:
: 这个中文条约的"应认为", 英文版的用字为"shall be deemed to".
: 即"视为"
: "视为"这个法律用字, 在国内法也很常见.
: 以下皆是以民法为例子.
: 第7条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  第130条 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者,若于请求后六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
: 第302条 前条债务人或承担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债权人于该期限内确答
: 是否承认,如逾期不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  第1064条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与生母结婚者,视为婚生子女。
: 日本视某人为中华民国籍与某人是否确为中华民国籍一点关系都没有。
:  简单来讲,日本不确定台湾人是否为中华民国籍。
: 你用这个来证明当时台湾人为中华民国籍是有问题的。
视为在法学上叫作拟制
和推定一样是用来规定状况不明情况下, 某件人/事的法律地位用的
但他跟推定的不同是
推定是我不知道你的状况, 所以暂时认定你是A, 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不是A
则可推翻认定
拟制是我不管你的状况是什么, 我就规定你是A, 此规定不容许推翻
: 托管地公投决议是有过不少先例啦。
: 但请问台湾的历史上有举行过关于主权归属的公投吗??
: 公职人员选举跟主权公投的内容似乎差距有点大。
制宪跟公投是不同的程序, 而且前者确定归属的效果强于后者
以美国来讲, 在打赢独立战争之后
就是以制宪会议跟批准宪法来确立各州是否加入合众国
我讲制宪, 你讲公投, 是你没搞清楚状况, 还是认知不足?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1:57:00
制宪的态样常见于殖民地独立.就算要制宪, 其新宪法范围也指限于独立区域本身.
楼主: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6-05-05 11:58:00
美国新州加入也都要经过批准宪法程序什么叫独立区域本身 宪法范围就是看谁批准了跟区域的状态毫无关系以美国第一宪法来讲, 其实有魁北克省, 也就是现在的加拿大但魁北克省始终没有批准, 于是美国立国只有13州, 没有魁北克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2:02:00
美国是合众国, 中华民国不是.而且不管以什么形式. 战后ROC直接并吞台澎都是违法的.
楼主: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16-05-05 12:04:00
什么法? 说来听听?合众国跟共和国 在这方面并无差别
作者: godivan (久我山家的八重天下无双!)   2016-05-05 12:08:00
违了什么法?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2:12:00
非战公约(1928)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12:26:00
@elmotze,如果当代都没人讲话,过了几十年后,轮到你说三道四?你有比当代的人更清楚状况? 妙吧。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2:28:00
楼上要这样主张的话, 那这串就可以停了.历史版面也可以全废了, 因为后人都没有说三道四的资格?
作者: goenitzx   2016-05-05 12:28:00
当代台湾人可是多次前往联合国抗议台湾被联合国推进地狱的确不能比当代台湾人更加清楚了解状况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2:31:00
ROC并吞台澎的行为与自己签署的非战公约牴触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12:32:00
当代台湾人没本事干一架,自己独立,他们的后代更是只能在BBS上打嘴砲了。一代不如一代啊。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2:32:00
开罗宣言体系"自始无效", 它设定的是一个违法的权利义务.即使把开罗宣言体系视为条约, 也是一样的结果.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12:33:00
@elmotze,这串本来就是你们找来自HIGH的啊。
作者: goenitzx   2016-05-05 12:34:00
联合国抗议发生在1947年2月 然后 二二八发生了 很快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12:34:00
当代没人能推翻,后代想靠嘴砲,希望别人出手就更怪了
作者: elmotze (On my way)   2016-05-05 12:34:00
楼上是在吵架, 还是在讨论??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12:35:00
讨论什么?英文吗?条约有没有效,国际间一直都是拳头说了算,不是嘴砲。
作者: goenitzx   2016-05-05 12:39:00
那些抗议者要是知道多年后还有人拥护ROC一定很失望吧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6-05-05 12:39:00
还在开罗宣言体系"自始无效",引用的波茨坦宣言表示引用波茨坦宣言的旧金山和约表示还有依据波茨坦宣言投降的天皇表示:不就白干了
作者: azq1346795 (ika)   2016-05-05 12:41:00
可以再加个中日联合声明
作者: goenitzx   2016-05-05 12:41:00
更失望的大慨是知道ROC流亡体制竟然持续了70年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12:42:00
@goenitzx,那些抗议者要是知道多年后,他们的支持者只剩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6-05-05 12:42:00
条约跟契约一样具整体性,可以随人拆开解读效力喔?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6-05-05 12:46:00
只是要经仲裁或审判才有效,讲点类似概念。无主物产权在法律上基本两种取得方法,一是宣告,二是占有。若在宣告后无人提出异议即刻取得产权,占有则是一定时限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方于仲裁时无法提出充分证明所有权即可取得产权
作者: goenitzx   2016-05-05 12:48:00
ROC并不是经过仲裁或审判占领台澎呢
作者: zeumax (烟灰缸里的鱼)   2016-05-05 12:53:00
什么是宣告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对台湾拥有主权,而台湾的主权政府异议,所以未承认,但也未否认,如果主权方消失自然取得主权。占有就更无赖了,他只要把异议方打的不敢再异议就成了如果时效内无人异议,而时效过后提出异议,那是没有用的
作者: Nakata0911 (夏亚 阿兹纳布 )   2016-05-05 14:49:00
其实“目前”主张中华民国非法占据台湾的人在实践上反而都是承认中华民国在台湾具有主权缴税、持有国籍、遵守法律并服从宪法义务这样不就跟国际法原则的“禁反言”违背了吗?
作者: Lordaeron (Terry)   2016-05-05 20:51:00
@goenitzx,elmotze. 台湾之子去美国打过官司了.建国基金有用到,虽然打输了. 美国不鸟. 但你们要不要申请看看,看建国基金能不能SUPPORT 你们最少去联合国门口抗议. 别连学长都不如, 一代不如一代啊.
作者: YYOO (回游鱼のキャパシティ)   2016-05-05 22:11:00
去霸占联合国大会好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