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铭言:
: ※ 引述《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之铭言:
: : 不愧是历史本文, 永远拿资料出来给人打脸
: : 这段内容的下一句就换你崩溃了, 你没看到吗?
: : 在中日和约的谈判过程
: : 对于领土的部分, 日方一直表示因为旧金山和约已规定日本放弃领土
: : 所以日方对于领土归属无权置喙
: : BUT!! 最重要就是这个BUT!!
: : 旧金山和约可没有规定这块土地上的自然人跟法人, 日本也无权置喙
: : 所以就出现了中日和约第十条
: : 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
: : 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
: : 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
: : 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 这个中文条约的"应认为", 英文版的用字为"shall be deemed to".
: 即"视为"
: "视为"这个法律用字, 在国内法也很常见.
: 以下皆是以民法为例子.
: 第7条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之保护,视为既已出生。
: 第130条 时效因请求而中断者,若于请求后六个月内不起诉,视为不中断。
: 第302条 前条债务人或承担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债权人于该期限内确答
: 是否承认,如逾期不为确答者,视为拒绝承认。
: 第1064条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与生母结婚者,视为婚生子女。
: 日本视某人为中华民国籍与某人是否确为中华民国籍一点关系都没有。
: 简单来讲,日本不确定台湾人是否为中华民国籍。
: 你用这个来证明当时台湾人为中华民国籍是有问题的。
O你妈的法学新说
拟制就是拟制,没的推翻的,是不管原因的,哪来的还帮你假设留后路?
所以关于胎儿的权利的保护,不确定其"是否已出生",所以与其确已出生
一点关系都没有?
逾期不为确定回答者,与其"是否确为不已回答"一点关系都没有?
不是婚生子女,与其"是否确为婚生子女"一点关系都没有?
嗯......很厉害的文义解释与含射范围.........
把视为当作你国中背解释 :P
难怪高志鹏可以搞一个被告已死还要人顶替的超时代法条 :p
且法律更重要的是依照整条条文的文句进行解释
"应认为括依照....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
澎湖居民..."
他整句是承认依照中华民国法律(现在相符的就是国籍法了啦)而授予ROC国籍的
人,日本政府把它也把他拟制为中华民国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