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storia (历史本文)》之铭言:
: 前文恕删:
: 中华民国外交部 极密文件
: 对日和约案 第五十四册
: 中华民国四十一年五月十三日
: 对日和约总报告书
: https://goo.gl/OLxUmx
: 至于内容嘛...我只能说会有很多人崩溃。
不愧是历史本文, 永远拿资料出来给人打脸
这段内容的下一句就换你崩溃了, 你没看到吗?
在中日和约的谈判过程
对于领土的部分, 日方一直表示因为旧金山和约已规定日本放弃领土
所以日方对于领土归属无权置喙
BUT!! 最重要就是这个BUT!!
旧金山和约可没有规定这块土地上的自然人跟法人, 日本也无权置喙
所以就出现了中日和约第十条
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
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
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
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这一条也就是上面那一段的下一行说的
台湾澎湖的自然人法人, 可否视为中华民国的自然人法人
在审议过程中, 这是肯定的
在日本参议院审议过程中, 外务省亚洲局局长倭岛英二就说的很清楚
第十条,这主要是为了台湾以及澎湖岛的住民或曾是那里的住民,要来日本或
前往其他国家时的方便而设置的。所谓方便是,譬如,现在法律上的方针,是
因台湾以及澎湖岛的最终的领土归属还不清楚,而一但旧金山条约生效,台湾
以及澎湖岛就会脱离我国,一脱离我国,则向来被称为台湾籍人民的人们,就
会失去日本的国籍,而后处于国籍不明的状态之下是很不方便的,旅行时就会
产生到底持哪种护照来我国,才会被承认的问题。在此第十条中将台湾以及澎
湖岛的住民,或是以前曾是当地的住民或其子孙,都视为其具有中华民国的国
籍。视为其被包括在中华民国的国民之内,即是所谓视为的规定。
日本人虽然认为自己无权对领土置喙
但是很亲切的把台湾的自然人跟法人, 都规定为中国民国籍呢XD
这下你说谁崩溃?
另外, 国籍跟领土归属, 也不一定要从国际条约确认
尤其是国际条约只规定放弃, 而没有决定最终归属
制宪也是一种确认归属的方法
民国34年12月26日, 台湾省各级民意代表成立方案通过
台湾开始选举民意代表
民国35年2.3月间, 各村里选出村里代表, 全省各村里合计7078人, 其中台北市368人
接下来以台北市为例, 是在民国35年3月15日, 由各村里代表选出26名县市参议员
4月15日台北市参议会正式成立, 选出周延寿为议长、林金臻为副议长
同一日, 台北市参议会选举省参议员, 省参议员全部名额37人, 台北市可选两人
最后选出黄朝琴跟王添灯为省参议员
5月1日, 省参议会成立, 选举黄朝琴为议长、李万居为副议长
35年10月31日, 省参议会投票选举制宪国民大会代表, 有29名议员出席
包括各地区及职业代表, 总共17个名额
台北区有连震东跟廖文毅两人参选
连震东22票, 廖文毅7票, 由连震东当选台北市制宪国民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