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 关于婚姻的本质

楼主: startwinkle (星烁)   2013-12-04 11:40:44
※ 引述《davidkid (today is another day)》之铭言:
: ※ 引述《HellyStrike (硫磺燃烧的火坑)》之铭言:
: : 抱歉乱入一下
: : “我觉得”两边都有点情绪化了,看了让人挺不舒服的
: : 要不要从最基本的开始讨论起?
: : 1. 什么是婚姻?婚姻的目的为何?有哪些说法?
: : 这些说法如何证成支持同性婚姻
: : 又有哪些说法可以证成反对同性婚姻
: : 而这些说法各自的利弊何在?
: : 2. 什么是道德?
: : 是否需要如 Sandel 所说的,支持或反对同性婚姻的双方
: : 先来场“道德辩论”?
: 小弟初次来到贵宝地,虽然是听到风声有人点名小弟叫阵来的(笑)
: 不过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有意思的,
: 虽然小弟其实对哲学论证没有太多概念,
: 也完全没有法律背景
既然如此,以下恕删,因为下面以法学做基础的论述专业度都会不足
小弟找到一篇有法学背景的婚姻本质论述,建议我们以这篇做讨论:
对同性婚姻及多人成家立法之评析
成凤梁 (国立东华大学社会及财法所兼任助理教授)
婚姻的本质在于生儿育女、建立家庭、繁衍子孙、延续生命、塑造人格、传承文化,形成客观的人伦秩序。人类如要生存,必须透过婚姻,生儿育女,只有异性婚姻始备这项功能,同性婚姻无法达此目的。由于,异性婚姻是建立家庭及人伦秩序的最重要的机制。因此,国家必须以法律维护这项基本价值,并作“制度性的保障”。
目前,台湾立法委员尤美女及郑丽君提出两个有关民法第972等条修正草案,拟将同性婚合法化,目前在立法院已经完成一读,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完成提案程序,正准备排入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的议程;法务部正在研拟同性伴侣等相法案;“伴侣盟”也向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伴侣制度、收养及多人家属”民法修正草案,试图取代现行民法中以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制度。其所持理由就是现行民法歧视同性恋者,剥夺他们结婚的自由。然而,我们认为,同性恋者当然有生活在一起的自由,不受到国家法律消极的干涉,但他们却没有积极要求国家必须以法律加以保障的自ꔊ恁C其理由如下:
一、首先,同性婚姻不纯粹只是同性恋者“个人”的问题,而是关系着人类延续生命、建立家庭、形成人伦秩序、实现人类存在的“制度”问题,事关公众利益,需经社会大众充分了解与讨论,形成共识。目前同性婚姻、伴侣制度及多人成家不但未被社会大众充分了解,且在未经过充分讨论,只凭少数同运团体运用其与学者、立委及媒体的关系,强行在立法院提案,而社会大多数民众并不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以及立法以后所产生的严重后果。
二、其次,同运团体声称,反对者仅极少数教会的偏见,且认为台湾并非基督教国家,为何只能允许异性婚姻。其实不然,事实上,台湾大多数的民众并不了解问题的严重性。目前由台湾八大宗教人士所组成的跨宗教的“台湾宗教团体爱护家庭大联盟(护家盟)”,正显示了反对同性婚姻已不是基督教的立场,包括本土宗教在内的八大宗教人士,都反对同性婚姻、伴侣制度及多人家属合法化。由于这个议案关系重大,应该让全国所人民知道,进行公开辩论,如果有必要,甚至要举行公民投票。伴侣盟认为同性婚姻事关少数人权益,不能公投,甚至不能用多数决。但我们要问
,同性婚姻只是少数人权益吗?当然不是,因为它要将传统的异婚姻观改为同性婚姻观,这种改变乃是婚姻整体结构性的改变,怎可说是少数人权益问题呢?
三、同运团体认为,只要是反对同运团体任何主张,即是歧视同性恋的恐同症。凡是台湾人民,包括教会及其他宗教信徒,作为一个“公民”,当然有反对同性婚姻权利,这是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而教会及其他宗教信徒,作为一个“信徒”,基于“信仰原则”不赞成同性恋及同性婚,则是属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范畴。这两项自由是宪法所保障的自由。
四、同运团体认为,只要是反对同性恋,就等于歧视同性恋;按相同的逻辑,反对“反对同性恋”不也是另一种歧视吗?我们接纳同性恋者,并且要正视他们的处境及为他们解决所面对的困难,但不表示必须赞同同性恋行为;同样地,尊重同性恋者,不表示认可同性婚姻或多人成家立法。同运团体认为,如不让同性恋者结婚,就是不把他们当人看待,因为所有人都有结婚的自由。事实上,同性恋者享有所有宪法所保障的自由,怎可说不把他们当人呢!若是不准结婚,就是不把他们当人看待,那么民法中凡被限制的人(如儿童、近亲等)是否也可以说他们不被当人看待呢?当
然不是。
五、法律保障异性婚姻是因为,它有生育儿女、建立家庭、延续子孙、传承文化与价值的社会功能。而这项功能是建基于人类的自然的生理结构,它不是社会建构的产物。而目前的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婚姻,正是为了确保这项功能有效达成,唯一的手段,因此予国家以立法保障。同性恋者依宪法所障的“行动自由”,当然有权生活在一起,但他们终究无法改变生理构造的差异。同运团体声称,婚姻何需以“性”为必要,许多异性婚姻也不生孩子,这项事实,并不能反证同性婚姻值得立法保障。因为按照人类天然的身体构造,只有异性婚姻才能繁衍后代,这是生物性的客观
事实。同性婚姻要有孩子,只能透过收养,如果没有异性婚姻,他们如何能收养。这不就证明了同性间无法生儿育女的事实,既是如此,何需国家以法律给予积极地保障呢。反而异性婚姻关系着人类的生命的存续,因此国家以法律制度特别保障,不但有其必要且具正当性。法律固然没有必要禁止同性恋,但同性恋者并没有足够的理由,要求国家应积极以立法加以保障其结婚的自由。换言之,需要国家以法律作制度性保障的理由,不能只有消极不妨害他人的自由,或只是为了彼此照顾,它必须积极地实现与人类存在有关的积极价值,例如使人类存续。就前者而言,事实上同性
恋者在台湾虽无婚姻之名义,但他们要自由地同生活在一起,彼此照顾,国家法律何尝干涉呢!因此,同性恋者在台湾已享有政府不予干涉的消极自由。但就后者而言,我实在看不出,同性婚姻如何能像异性婚姻一样,能实现与人类存在有关的积极价值。至于同运团体所提出有关同性伴侣的权益问题,我认为可以逐一透过修改相法律,予以解决。率尔修改目前的婚姻制度,既无真正帮助同性恋者实际所面对的困难,又动摇传统婚姻价值,着实令人感到忧心!
六、同运团体批评,传统一男一女的异性婚姻是父权社会结构下的产物,既是如此,异性婚姻仅仅是相对而非绝对,不同的时代对婚姻自可有不同的定义。然而婚姻真的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吗?当然不是,异性婚姻繁衍子孙,乃本于人的天然的身体构造,与人类生命的存续有着密不分的关系。试问人的身体构造可以藉社会建构形成或改变的吗?同运团体重新界定婚姻,并将同性婚姻也定义为婚姻,就能改变人的天然的身体构造吗?当然不能。
七、同运团体声称,“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赋与同性恋有结婚的自由及组织家庭的权利,但我们看该公约第23条第2项:“男女已达结婚年龄者,其结婚及成立家庭之权利应予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其他如欧洲人权公约第12条及美洲人权公约第17条都有相同之规定
。简言之,以上国际公约要求各国保障的是异性婚姻,而非同性婚姻。伴侣盟引述国外人权团体的意见,认为我国未依该等公约,让同性伴侣有组织家庭的权利,乃是对他们的歧视。事实上,他们根本曲解了该公约条文的意思。
八、作为中华民国公民的同性恋者,当然享有宪法所保障所有基本权利如平等权、各项自由权(包括宪法第22条的其他权利)、社会基本权及程序基本权。即便如此,这并不表示他们结婚的自由不受任何的限制,正如其他中华民国公民的结婚自由,亦受到若干限制一样,如年龄、近亲等限制。
九、同运团体声称,婚姻若只限一男一女,就是歧视同性恋者;基于同样的理由,若是在婚姻上若是限制年龄(如儿童)、限制亲等(如近亲)、限制对象(如物或兽),不也是对他们的歧视吗?若是同意让同性婚姻可以立法保障,上述被限制的人,难道就无权主张结婚吗?国家如给予同性婚姻立法保障,我们还有什么理由限制某人与儿童、近亲或物或兽结婚呢?其实,同运团体提出同性婚姻立法只是同运的初步,他们真正的企图其实是性解放,我们从前不久同志游行的若干诉求(如性工作者合法化、娱乐性毒品合法化、男男肛交、女女作爱、与兽结合等)即可窥其一斑。
十、同运团体试图立法保障同性婚姻,一厢情愿地认为如此作法可逹到伴侣彼此照顾的效果,其实是值得怀疑的。我们从同运团体所提出的立法草案即看出端倪,因为伴侣间不具忠贞的义务,且只要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可终止伴侣关系。如果现行婚姻以法律强制配偶双方有负有扶养义务,都不能保证可以达到照顾对方的目的;在如此松散的伴侣关系中,却天真地认为他们可以在危急时,可以彼此照顾(例如在急诊室签字、探视伴侣并支付医药费),无异是缘本求鱼,难上加难啊!立法委员及同运团体刻意美化他们的草案,却忘了法律乃是给一般人遵守的,别人的疑虑,基于
人性的现实,都极有可能发生,绝对不是空穴来风,不能以妖魔化或宗教偏见,一笔带过。更何况,伴侣制度可使得异性同居者合法化(所生的孩不推定推定),同性伴侣可经由收养取得自己的孩子。足见伴侣间不会只是朋友关系,而是准婚姻关系。他们在伴侣关系中发生性行为,并非他人的性想像。
十一、同运团体却认为,我国如果不让同性恋者有结婚及组织家庭的自由,即是歧视同性恋者,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但是平等是否就表示要消除一切差别待遇呢?大法官释字第485号解释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立法机关,自得斟酌规范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因此我国民法中对结婚有以下的限制:(一)对性别的限制(民972)、(二)对年龄的限制(民980)、(三)对近亲结婚之限制(民983)、(四)对重婚之限制(民985)。且历年来大法官解释宪法均认为,我国宪法乃是建立在一男一
女、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之上(释字第242、362、365、552、554及647号解释参照)。即便同性婚姻及多人成家完成立法,也是一种违宪的立法。
十二、各国同志运动除致力推动同性婚姻合法化外,更积极推动“反歧视法”立法(如加拿大),企图剥夺反对者的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或其他自由(如契约自由)等,这无异是对反对者言论及宗教自由的不当限制。事实上,今日校园中美其名说是性别平等,实际上却只允许有主张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自由,禁止有人主张婚前男女皆应守贞,反对者就被扣上歧视的帽子,甚至以无性别意识为由,面临解聘的危险。这是台湾教育界在性别平等法施行至今所呈现的事实,若是同性婚姻及多人成家完成立法,台湾还有言论及信仰自由的空间吗?
十三、伴侣盟提民法亲属编修正条文,具有以下严重问题:
 
1.同居伴侣虽不以性关系为必要,但却不禁止、也无法禁止发生性关系同居伴侣间又没有法定强制性忠贞义务,伴侣当然可以合法地与其他人再发展性关系,造成性伴侣混乱。现行婚姻制度强制夫妻应负忠贞义务,都无法完全避免外遇;如何能想像没有忠贞义务的伴侣不会外遇呢?这决非他人过度的性想像。我再说,法律是给“一般人”遵守的社会规范。2013年10月26日同志游行中的口号:男男肛交、女女作爱等,不就说明了,他们希望在伴侣制度有性行为吗!
2.试观伴侣盟所提草案,除直系血亲或有配偶者外,并不禁止近亲成为伴侣,且无法禁止伴侣间发生性关系,容易造成乱伦情形。同居关系存续中有了孩子,若同居关系结束后,又与前同居人之父母结婚,这不是乱伦,是什么。
3.伴侣任何一方均可单方终止契约,无需征得他方同意,其关系非常不稳定,一旦有了孩子(无论生育或收养),使得孩子没有固定父母的机会大增,严重影响孩子的权益。同运团体声称,即使伴侣关系结束,他们仍有扶养义务,伴侣关系如此容易结束,对孩子造成的损害,难道是事后扶养可以弥补的吗?
4.伴侣关系存续期间受胎之子女,无推定婚生之适用,孩子的生父须经由认领始取得父亲的地位。但法律非但未强制其必须认领,若他不愿认领,他方伴侣也莫可奈何,甚至他还可单方终止伴侣关系。如此不稳定的伴侣或家人关系,孩子权益如何获得保障。
5.同居伴侣可单独收养或共同收养子女,但由于伴侣单方即可解除婚姻关系,造成被收养的子民陷入单亲扶养不可预期的困境。
6.由于伴侣间并无忠贞之义务,任何一方即单方可终止关系,使得伴侣及由伴侣所组成的家庭关系极不稳定,法律根本不具规范力,一旦伴侣或家人发生病痛或财务等问题,如何能拘束其他伴侣或家人必须加以照顾呢?
作者: iamalam2005 (山风)   2013-02-04 12:05:00
我在book版推荐你的书妳想必一本都没看吧
作者: davidkid (today is another day)   2013-02-04 12:50:00
你回应我的论点是完全无视XDDD然后诉诸我的身份XDDD
作者: benson01 (天)   2013-02-04 14:03:00
这篇相当的主观阿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3-02-04 14:08:00
我老师也写了一篇
作者: davidkid (today is another day)   2013-02-04 16:16:00
而且startwinkle引的这篇完全看不出哪里有以法学做基础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3-02-04 16:20:00
曾品杰还讲的比较深入点,虽然曾也一直被打脸。
作者: shaoyang008 (洋洋)   2013-02-04 17:12:00
不好意思路过 我觉得关于第七条应该要从原文讨论The right of men and women of marriageable age tomarry and to found a family shall be recognized.注意他是用men and women意思应该比较接近统称所有人 而不是指一男一女真要说的话也应该是男人们和女人们中文翻"男女"比较容易造成误会他这项表达的应该只有所有人都有权结婚成家这个概念
作者: lwowl (暱称)   2013-02-04 18:06:00
楼上那个战过了 反同大将d86仍然无视硬扯 本篇作者亦为同类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3-02-05 00:10:00
据说这位也是基督徒耶?
作者: analysis0813 (人微言轻狂)   2013-02-05 10:53:00
成是基督徒没错ㄚ 他在教会法的文章中承认过
作者: batatas (Ipomoea)   2013-02-05 20:42:00
中华福音神学院
作者: KingLBJ (KingLBJ)   2013-02-23 10:55:00
这篇讲的法律观念好多谬误阿..这样也可以当老师喔对于同性婚姻他只跳针在猛打男男或女女生不出小孩..制度性保障也不是这样乱用的.制度性保障是要保障基本权利问题是他根本把主体搞错甚至说要公投同性婚姻.这什么鬼~基本权利还可以公投喔他应该要去看一下公投法可以公投的项目根本搞不清楚什么是权利.什么是利益.公益.非法律人误把近亲恋童婚拿来救援也就算了.法律人还用就真太践踏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还有对于基本权利的保障.宪法的规定这么清楚.为什么他可以自己定义.然后不符他自己的定义就不该保障@@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对人类社会有贡献这本来就是两码子事我半夜在马路上闲晃对社会没有贡献但我还可以这么做.因为这是我的行动自由举国际上的论述更是自我感觉良好.肯认异性婚姻又不就是排斥同性婚姻.这两个根本不互斥阿!什么逻辑对于平等权这个主战场根本是驼鸟心态.两三行就带过他为什么不去论同性婚姻在平等权的违宪审查呢?释字根本就从来没有否认过同性婚等婚姻平权.举这些肯认异性婚的释字想要因此排斥同性婚?问题是这两者根本不互斥阿他根本也没搞清楚现行婚姻婚生子女推定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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