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这样公司是不是可以被免于开罚?

楼主: kkceres (很虚的店长..)   2020-06-08 20:37:42
※ 引述《ricoricoyan (芮可)》之铭言:
: 以下是我遇到的状况,想请比较懂劳基法的大家给我一些一意见:
: 我个人因为某些注意力缺陷的问题,无法完美达到前一份工作主管所要求的某项工作标

: ,故主管上周6/3直接叫我走路了。(我还在试用期中)
: 此时依照法律正常的情况来说,这名主管要在6/3的前十天5/25通报资遣才合法。
: **就业服务法第33条 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10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

: 性别、 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

: 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 但事实情况却是主管在6/1才通报劳动局,并且在三天后6/3马上断保叫我走路。并且还

: 我签"自愿离职书"。所幸,后来查了资料没有签名,才主动跟主管要"非自愿离职书"。
: 然而从6/3离职起与主管要求非自愿离职书以后,主管口头上一直承诺我会尽快发给我

你搞到现在才来问,带薪谋职假都没请到,可惜了!
: 但一直拖到今天6/8了都还没有发下,并且今天打过去也是说还在处理中(都处理了好几

: 了……= =)。
: 故想问的是,该主管是否因为怕我太快去申请失业补助会引起劳动局注意,对公司开罚

: 所以才故意借口拖延发非自愿离职书的?
不是,他如果6/1通报主管机关,依法非自愿离职证明上面写的日期就必须是6/11(含)
之后,这跟你什么时候去就业服务站办理失业登记无关,至于开罚,除非他在你离职后还
一直扣着你的非自愿离职证明书不给;但说实在的,今天就算是自愿离职,离职证明书也
必须等你把该办的离职手续都办完了人资才会给你啊~还是稍安勿躁吧?
: 如果是这样,那如果他一直拖延到实际通报资遣的十天后6/10再发给我非自愿离职书的

: ,是否就不会被开罚了呢?
按照法规,非自愿离职证明上的离职日期应至少为资遣通报的日期+10天,而公司在你的
“最后上班日”再把非自愿离职证明文书给你,也是符合规范的
: (我手上有email纪录可以证明主管是6/3请我离职的)
: 因为我其实自认蛮用心在做这份工作,虽然尊重主管的决定,但对被资遣这件事还是很

: 甘心,所以很不希望公司可以逃过行政罚锾,更何况他们也是违法的。
: 所以想问大家我应该怎么做?继续催促主管快点给我离职证明?还是不管主管的口头承

: ,赶快申请调解?或是说就算我6/10后才签非自愿离职,事后也能申诉公司太晚通报进

: 开罚?
他们唯一“可能”有问题的部份在于资遣的预告期:
依劳动基准法第16条第1项之规定,雇主依第十一条资遣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
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依劳动基准法第16条第2项之规定,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
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依劳动基准法第16条第3项之规定,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
预告期间之工资。
但如果你任职未满三个月,他们依法是不需要有预告期的,也就是说他们只要6/1通报,
从通报后隔天往后推算10日,非自愿离职证明上的离职日期写6/11,生效日6/12(这天就
不用去公司了),就没有违法的问题
: 谢谢大家的耐心阅读与回答了
至于调解的部份,等他们没给你资遣费,或者没给你非自愿离职证明/证明书上的日期有
问题,再去调解吧!
最后再注意一下他们劳健保的退保日期,尤其是健保都是按月扣的,如果他们让你六月中
走却扣了整个月的健保费,记得要跟他们讨~
(还有问题的话请拨打我在您文章推文中的专线吧,希望有机会为您服务XD)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