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遇到的状况,想请比较懂劳基法的大家给我一些一意见:
我个人因为某些注意力缺陷的问题,无法完美达到前一份工作主管所要求的某项工作标准
,故主管上周6/3直接叫我走路了。(我还在试用期中)
此时依照法律正常的情况来说,这名主管要在6/3的前十天5/25通报资遣才合法。
**就业服务法第33条 雇主资遣员工时,应于员工离职之10日前,将被资遣员工之姓名、
性别、 年龄、住址、电话、担任工作、资遣事由及需否就业辅导等事项,列册通报当地
主管机关及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但事实情况却是主管在6/1才通报劳动局,并且在三天后6/3马上断保叫我走路。并且还要
我签"自愿离职书"。所幸,后来查了资料没有签名,才主动跟主管要"非自愿离职书"。
然而从6/3离职起与主管要求非自愿离职书以后,主管口头上一直承诺我会尽快发给我,
但一直拖到今天6/8了都还没有发下,并且今天打过去也是说还在处理中(都处理了好几天
了……= =)。
故想问的是,该主管是否因为怕我太快去申请失业补助会引起劳动局注意,对公司开罚,
所以才故意借口拖延发非自愿离职书的?
如果是这样,那如果他一直拖延到实际通报资遣的十天后6/10再发给我非自愿离职书的话
,是否就不会被开罚了呢?
(我手上有email纪录可以证明主管是6/3请我离职的)
因为我其实自认蛮用心在做这份工作,虽然尊重主管的决定,但对被资遣这件事还是很不
甘心,所以很不希望公司可以逃过行政罚锾,更何况他们也是违法的。
所以想问大家我应该怎么做?继续催促主管快点给我离职证明?还是不管主管的口头承诺
,赶快申请调解?或是说就算我6/10后才签非自愿离职,事后也能申诉公司太晚通报进而
开罚?
谢谢大家的耐心阅读与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