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幼儿园任职106年到108之间,自107年9月起老板告知每流失一位学生,每月薪资扣1000元,而且不是只有扣当月薪水,是薪资调降,问过主管及会计,会扣到什么时候,或者是扣到什么金额的上限,主管表示若增加学生会加薪回来,但自107年9月到108年6月没有任何学生增加,总共扣薪累积来到$77,000,于108年6月离职,109年1月申请调解。
且任职期间规定一年年假只有五天,离职时候有年假并未休完并未补发现金
资方:资方主张从107年9月开始薪资采业绩制,所以扣除的薪水为业绩奖金,而且劳方并未在工作期间提出任何异议例如存证信函,代表默认这样的薪资制度
劳方:扣薪部分资方只是告知,劳方并未与资方达成协议
调解人:
1. 对于扣薪若有异议,应在发生的当下30日内提出存证信函或申请调解,调解当下各有说词,也各有道理,但双方都无法提出证据,希望可以寻求和解
2. 年假部分依法明显违法,依法须补给年假折现
结论与心得:
1. 因为薪资是否为业绩制,及是否双方约定同意,以上这两点无法达成共识,且发生当下劳方并未正式提出异议,于法无据且有争议点,双方都各自表述,故劳方同意不追讨扣款$77,000。
2. 未休完年假资方以”未扣款薪资”为基准,依比例补足未休假之应给薪资
3. 恶质资方真的需要给他们教训,不要忘记自己的权利且越快提出异议对自己越有利,感谢这个版上面很多人的心得,在我申请调解之前我也是爬文了很多,所以如果有需要,我可以提供意见或协助的,都很欢迎站内信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