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一堆人一直说不正确的观念
我直接贴出法院讲的 法院都复制贴上
按关于试用之约定,我国劳动基准法并未就试用期间或试用
契约制定明文规范,而通常事业体雇主聘雇新进员工,多仅
对该等员工之学、经历及具备之证照等为形式上审查,纵有
经笔试或口试者,亦未能真正了解该名员工是否能胜任工作
或适应日后职务,因此,在正式缔结劳动契约前先行约定试
用期间,藉以评价新进员工之职务适格性与能力,作为雇主
是否愿与之缔结正式雇佣契约之考量,而员工于试用期间内
,亦得评估任职之环境与将来发展空间,决定是否继续受雇
于该事业体,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倘若员工与雇主间有试用
期间之合意,且依该员工所欲担任工作之性质,确有试用之
必要,自应承认试用期间之约定为合法有效。另约定试用期
间之目的,既在于试验、审查员工是否具备胜任工作之能力
及对于所司职务之适应与否,故在试用期间届满后是否正式
聘雇,即应视试验、审查之结果而定,且在试用期间因仍属
于缔结正式劳动契约之前阶(评估、试验、审查)阶段,是
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均应得随时终止契约,并无须具备劳动基
准法所规定之法定终止事由;且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则
上亦无给付资遣费相关规定之适用。准此,除非雇主有权利
滥用之情事,否则,法律上即应容许雇主在试用期间内有较
大之弹性空间,得以所试用之员工不适合为由而行使其所保
留之终止权。
重点1:事前必须要签订试用期的合约否则没有试用期
重点2:试用期解雇无须最终解雇之手段
重点3:不需要劳基法解雇的事由 随时可叫你走
(你是个好人,但是我们不合适)这样就可以了
重点4:不用付资遣费
我看过的案例中只有一个高等法院 法官不承认试用期
所以做三个月让公司赔他八年薪水(官司打八年)
(我乱判了我还不准你上诉怎样
这是我看过极端奇怪的判例
他这样讲根本就否认试用期
而且上面试用期的话他还有贴在判决书上)
不过我查了那位法官这个案子 之前审的 承认有试用期
之后审也承认试用期
就这件没有试用期
我问律师为何这样
他说法院有法院的玩法
应该是得罪了法官就这样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