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ubblefish94 (泡泡鱼)》之铭言:
: 老板没给我劳健保,一开始答应说要赔偿我,在要给钱那天突然又声称劳保局刚好抽查
: 到他的店,已经对他开罚了,所以不用赔给我任何一毛钱。我要求老板给我看罚单证明
: 他已被开罚,他只用手机拍下罚单,放大萤幕让我看到罚单上有写我的名子,我偷瞄了
: 下一行字,写罚款金额1200元,觉得有问题,请老板将该罚单的图传给我,老板说那是
: 他的个资,不能给我看。我在那家公司待一个多月,没给劳健保随便开罚也要两三万,
: 只罚个1200元显然低得离谱,且才刚说要赔我劳健保,马上就被政府抽查劳健保然后被
: 开罚,时间上也太刚好,于是我认为那罚单说不定是老板自己伟造的,或他钻了什么法
: 律漏洞,让政府只对他罚那么少的金额,后来我便亲自到劳保局检举他没给我劳保,过
: 几天劳保局打电话来,跟我说他们先前真的已对那老板开罚过了,至于罚多少钱是老板
: 的个资,他们不能告诉我。我觉得很奇怪,今天我会走到检举这一步,是因为不想再跟
: 老板私下和解了,想用罚金让老板付出代价,结果政府机关说不能告诉我们资方被罚多
: 少,那我们检举者怎么能够安心?要是就真的只罚个1200元,那我们去检举有个屁用?
: 且犯了哪些法,该罚多少钱就多少,有什么好不能透漏的?想问各位大大难道我们检举
: 者真的不能过问政府对资方开罚多少吗?不行的话,原因是为什么?既然不能过问,真
: 的不知道检举有什么屁用。
真的要让老板付出代价 并不是要走劳基法 而是要走其他法条 总是有人说台湾的
法律对老板太好啦 没刑责 老板当然不怕 但现在愈来愈多的案例是直接让老板
受到刑责 先说喔 不是我教的 免得又说我要乱点战火 以下都是单纯新闻跟学者
见解而已 不参杂个人意见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228/37943730
劳健保投保薪水短报有刑责
日前发生在台南地区某家公司的老板及会计兼人事两人,将公司雇请的一位员工月
总薪资4万5000元,为了节省公司负担的保险费支出,竟然高薪低报这位员工的薪
资只有3万3300元,以不实的薪资总额向劳保局及健保署申报投保劳工保险与全民
健康保险,后来东窗事发,被法院认定这家公司老板与会计共同犯了《刑法》的行
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个月、2个月。
https://goo.gl/puCxDv 承上
‘曹新南专栏’以多保少、伪造出勤纪录,三则刑事判决!
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6年度易字第1662号 107/01/30
雇主与人资共同犯 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各处有期徒刑参月、贰月
另外,我们又看到类似的: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6年度易字第3574号 106/11/30
雇主指使不知情之会计,故意以“以多报少”,故犯诈欺得利罪,处有期
徒刑参月
不只以多保少,伪造出勤纪录,也是触犯刑法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6年度易字第1210号 96/07/31
雇主伪造出勤纪录犯 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处有期徒刑陆月。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703
劳保以多报少,雇主之责任?
(三)刑事罪责:
1.刑法业务登载不实罪:
雇主以多报少谎报劳保月投保薪资以及健保投保薪资,将不实薪资总额登载于其业
务上作成之文书,实已构成刑法215条业务上文书登载不实罪;另外雇主据此文书
向劳工保险局及全民健康保险局提出投保之申请,以减少雇主劳、健保费用之支出
,足生损害于劳工可得之保险给付利益及劳、健保局对保险管理、投保薪资额申报
之正确性,构成刑法第216条行使登载不实之业务上文书罪。由于其业务上登载不实
文书之低度行为,应为嗣后行使之高度行为所吸收,不另论登载不实罪。
2.刑法诈欺得利罪:
而雇主会因不实申报而获得财产上不法利益,致陷有实质审查权限的劳、健保局于
错误,而减少雇主之劳、健保费用之支出,雇主已构成刑法第339条第2项诈欺得利
罪。
关于竞合的部份,雇主以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之方式,达成诈欺得利之目的,
应认系以一行为,同时触犯前揭两罪名,为想像竞合犯,依刑法第55条规定,从一
重之诈欺得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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