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很多人因为历年制与实年制的问题,也有人私信问我,所以写下我自已的看法。
首先列出新旧制给假的规则
旧制
(0)到职后1年未满者:0日。
(1)1年以上3年未满者:7日。
(2)3年以上5年未满者:10日。
(3)5年以上10年未满者:14日。
(4)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给1日,加至30日为止。
新制
(1)六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三日。
(2)一年以上二年未满者,七日。
(3)二年以上三年未满者,十日。
(4)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每年十四日。
(5)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每年十五日。
(6)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http://i.imgur.com/L2eYPq6.png
从上面那张图来看(以2010/7/26到职日为例)
历年制整个核心思想,就是除了第一年外,都是延迟给假的概念。
依上面的例子来看2010/7/26到职,按平均在职在2011给假3天,
2011整年度放的就是A栏的那3天,然后美其名"优于劳基法",
然后2012/1/1因为已满1年才再给7天假(B+C)←但这7天原本在2011/7/26就该给的(A+B)。
→所以原本的4天(B栏)该在2011/7/26给的假被递延到2012/1/1才给你。
若是你在未满1年的情况下离职,拍谢!把假按比例扣回来,
但若你在给假日起,未在1年内把特休给休完,拍谢!那是你自家的事。←这是不公平的
地方
若是你在7/26~12/31间离职,
在历年制公司,其实你可以再多请N(N>=7)天特休,因为照劳基法,7/26你本来就多了法定
的N(N>=7)天假,
例如你预定2011/8/1日离职,因为要离职的关系,你载该年度公司给的3天假已休完,
但其实你应该在2011/8/8离职才对,因为2011/7/26日起,你又多了法定的7天假,
但你可能会忽略或公司跟本就不让你请(当然也不会换钱给你)←这是资工局不会主动告诉
你的权利
另一个争议点,依本例在2016/7/26照劳基法已给假14天,但是按新法在2017年后应给假
15天,
公司可能会说新法实施前已完成给假,所以2017起不会让你再多放1天。
那我问一个问题:
若是新人在2016/7/1到职,按旧制第0条(这条是我加上去了,但精神是对的),
在到职时就已给假0天,所以公司在2017不该给假,
但如果公司按新法在2017年给了这新人3天假,没理由不按新法多补给新法差异的的1天假
。
→但这时若公司跟本不想给假,请人资到资工局的特休试算,
它会告诉你"最近一年度之特休日数有15天"←这应该是现阶段大部分人应该争取的
所以历年制转实年制的公司(今年会很多,因为满半年就给3天假的关系),
只要按上表去分配(反正1个年度占两栏),然后拿给人资看,就不会被复杂的转换让人资给
忽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