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上路后公司计算特休的方式有更动,想请问一下
我是2015/6/1到职,公司当时是以历年制预给特休
所以我在2016/1/1时拿到的特休天数是4(2015/6/1-2015/12/31)+预给假7天
需于2016/12/31前使用完毕,若期间离职,将依比例把假扣回
而去年年底因人事变动加上新制上路
今年公司依旧是以历年制给特休,但是算法变了
我2017/1/1-2017/12/31所得到的特休天数是7天
2017/6/1满两年新制多出来的3天要到2018/1/1才会按比例给我
除非我在2017/6/1-2017/12/31间离职,公司才会把假补给我
人资表示,如果要以到职日计算,我在2017/1/1-2017/5/31是没有任何年假的,因为我去
年就把假休完了
这两种算法我觉得都有点怪怪的
另外我比较有疑问的是
新制上路后,公司过去给予员工优于劳基法的特休天数是可以要回来的吗?
还是应该既往不咎?
或是说,只要我提离职后,公司有把该给的假补给我就算合法呢?
烦请版上高手们替我指点迷津> <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