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搬迁的年资假?

楼主: EsquireJ (听说幸福在山的另一边)   2017-01-05 23:59:18
§20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
其余劳工应依§16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17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其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劳动基准法第20条供您参考
另,可参考劳动部官网资讯:
有关年资认定、并计等之疑义?
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59/14716/
劳工之服务年资关系到劳雇双方之权利义务,
凡任职于适用劳动基准法事业单位的劳工,
只要经过一年就会产生年资的权利,包括特别休假、资遣费、退休金等,
均是年资衍生的劳工权利,
但在劳资争议中,年资在认定、并计又产生多种疑义,
仅依劳动基准法及相关法令规规定,胪列于后:
● §10:
定期契约届满后或不定期契约因故停止履行后,
未满三个月而订定新约或继续履行原约时,劳工前后工作年资,应合并计算。
● §20: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其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 §57:
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者为限。
但受同一雇主调动之工作年资,
及依§20规定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之年资,应予并计。
● §84-2:
劳工工作年资自受雇之日起算…………………。
● 施行细则§5:
劳工工作年资以服务同一事业单位为限,并自受雇当日起算。
适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之年资合并计算
(但特休、资遣费、退休金等,则在适法后才受到保障)。
另有其他特殊情况者,年资该如何认定并计为:
● 留职停薪:复职后前后年资应并计,但应扣除留职停薪之期间。
● 职业灾害医疗期间或普通伤病期间:应计算年资。
参考法源:
(1)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3.6.23台(83)劳动三字第39742号函。
(2)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4.6.14台(84)劳动三字第119983号函。
(3)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5.5.21台(85)劳动三字第116217号函。
※ 引述《RUNNY07 (未来。现在)》之铭言:
: 公司在105年六月搬地方,也重新换名称,但老板都不变。
: 工作五年,已经可以有15天年假。
: 但今天领薪水告知,公司搬迁,年资照算,但年资假重新算。
: 等于15天全没,而105年六月后请的年假,也需补回,请问这样是合理的吗?
作者: RUNNY07 (未来。现在)   2017-01-06 01:07: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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